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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政策资金来啦!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等5项目申报

发表于:2019-05-28 关注 

部委


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截止时间:5月30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综合评价的方法

  

(一)评价对象。除现有99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外,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2-3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参评(2018年各地推荐报送的电子商务园区今年可继续参评)。所有参评对象要求边界清晰,电子商务企业相对集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专注发展电子商务。以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等为载体,且电子商务企业较为分散的,须指定1个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定区域参评。各地推荐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还须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本地重点支持和培育的电子商务专业园区。

  

(二)评价内容。主要是评价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2018年落实《指导意见》情况,包括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本次综合评价指标数据报告期为2018年,基期为2017年。参评对象均需按照《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要求和说明,准确填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经营服务情况报告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缺失的将酌情扣减相应指标分值);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自评报告编制说明》(附件4),如实编制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围绕基地(园区)自身建设,重点突出提升承载、服务、保障、示范引领等能力的创新做法和成效。

  

(三)评价方式。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报送材料,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确定的评分细则和运算方法,组织专家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遵循全面客观、公开透明、科学量化原则,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基础上,商务部将对综合评价得分较低,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处于末位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取消示范资格。同时,将综合得分较高,且2018年以来连续两年排名靠前的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增补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广东省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6月20日


资助方式:政策


一、评定的数量和范围

  

为响应国家“放管服”相关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对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评定工作,重新整合强企培育工作流程,从今年起,不再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原《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评定办法》(粤知保协发字(2017)17号)即日起废止。原已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的企业继续保留该称号,鼓励该类企业积极申报本年度及今后年度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并在评定时予以加分倾斜。

  

继续开展“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工作,今年计划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不少于100家,符合条件的不设上限,通过评定的企业将由省局优先推荐申报当年度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深圳地区企业由深圳市局推荐,按深圳市局规定)。

  

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申报“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二、评定条件

  

(一)申请评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将就以下指标进行评价:


1、知识产权创造

  (1)知识产权产出导向(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和利用。

  (2)截止上一年底有效专利总量,包括本企业自行申请的和通过转让、许可等途径取得、且当前出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数量(需提供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证明材料)。

  (3)近三年专利申请总量。

    (4)其他知识产权布局,企业在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布局情况。

  (5)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占比。

  (6)近三年专利授权率。

  (7)近三年海外专利申请量。

  

2、知识产权运用

  (8)近三年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近三年的专利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之和除以3)。

  (9)近三年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益。

  (10)近三年知识产权融资额。

  (11)知识产权作价作为注册资本额。

  

3、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12)企业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13)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实施情况,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并纳入整体发展规划。

  (14)建立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包括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界定职务发明条款,签订合同时是否有约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否建立了企业职务发明人权益保护和奖励机制三项。

  (15)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

  (16)近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均值。

  (17)近三年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均值,知识产权经费指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申请/注册、维护、诉讼、检索分析、培训和奖励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18)近三年核心人员知识产权培训率,每年对企业核心人员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核心人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和研发人员。培训率为被培训核心人员占核心人员总数的比例。

  (19)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及应对方案,是否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是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是否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避免主观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推动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协作机制,参与行业专利纠纷处置、是否建立了应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纠纷的机制,编制并适时调整相关预案。

  (20)近三年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三年专利行政调处、专利司法诉讼、商标、版权和其他五项知识产权类纠纷。

  

4、奖励

  (21)知识产权工作奖励,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包括企业近五年获得的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和近三年获得的省级知识产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奖励包括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和国家技术发明奖;省级知识产权奖励是指省级政府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励,不含省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项。

  

5、加分项

  (22)已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

  (23)持有有效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

  (24)近三年中任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10%以上,或海外专利布局3件以上。



深圳市


关于2020年深圳市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的申报通知


截止时间:6月10日

 

资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一、申请内容

  

对获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科技项目、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设立的科技项目予以配套支持。


  

二、支持强度与方式

  

无偿资助,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配套资助资金的比例如下:

(一)国家和省相关文件(含申报指南、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合同等)有明确配套资助金额或比例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配套资助要求,未明确配套金额或比例的,地方配套比例不超过1:1,且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对于单位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盈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

  

(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配套资助要求,但项目申报单位有自筹资金的,可按照不超过国家或省拨资金1:1的比例予以配套资助,配套资助资金不超过单位自筹经费的50%;

  

(四)市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有相关政策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三、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当牵头承担或者参与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拥有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配套资助的立项项目,国家和广东省财政资助应当拨付到位,且资金到账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四)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批次上级财政资助只能申报一次配套资助;

  

(五)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