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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

发表于:2018-05-16 关注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关于促进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实施“中国制造2025”,按照“两聚一高”总要求,鼓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进一步加大技改投入,加快园区制造业转型升级步伐,继续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经研究,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园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单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自申报之日起在园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二、重点支持方向

    (一)提高智能制造水平。加快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先进制造系统、智能制造设备、大型成套技术装备及相应管理软件。重点支持企业紧扣关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控制、供应链优化,建设智能工厂(车间)。鼓励企业立足实际,采用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柔性生产、小批量定制等智能制造技术或制造模式进行改造。鼓励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技术改造,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制造业跨界融合,实现智能化、网络化升级。

    (二)优化工艺技术。重点支持企业根据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以提高质量、提高效率、提高生产稳定性、降低消耗、降低成本为主攻方向,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原料处理、加工制造、产品精制等环节工艺流程和生产物流过程优化改造,提高企业制造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加快产品升级。支持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信息经济等领域,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鼓励企业发展先进产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新产品贡献率,丰富原有产品功能,提升产品性能。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培育一批国际、国内知名产品。

    (四)促进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绿色技术改造,包括清洁能源替代,使用绿色能源,参与能源互联网建设,三废综合利用等,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用能成本和污染物排放,实现低碳和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安全生产。鼓励企业加快实施高风险工业产品、生产工艺和装备的技术改造,加强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障。加快安全生产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理系统、危险品生产储运设备设施等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

    (五)企业增资扩张。鼓励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渠道、整合集团业务等,在实到资本与注册资本一致基础上,通过注册资本增资进行技改、扩大规模。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开展设备技术改造、制造相关的信息化系统升级或售后服务智能化改造,项目经核准、备案,年度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方案设计与软件投入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实施满一年,最高给予设备或软件投入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买注册在园区企业(商贸企业除外)的硬件设备、集成方案或软件进行技改,且金额占企业当年技改总金额比例超过70%,项目实施满一年,最高给予所采购设备、集成方案或软件投入15%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对采用融资租赁设备方式获取设备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且上年设备租赁费总额达50万元及以上,经认定,最高按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设备租赁费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长补助3年,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企业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及以上(以实际到账为准)主要用于技改、扩产,三年内实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较增资年度增长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申报技术改造、科技项目、节能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企业增资达5000万美元(等额人民币)及以上,需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准、备案的,均以“绿色通道”方式予以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享受园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补贴的技改设备3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过户的,原则上只允许在园区范围内转让、过户,且需报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备案。

    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后,应遵守本政策相关条款规定,如有违反,将追回扶持资金并计入社会法人失信记录。

 

  五、附则

    本意见与相关文件中的技术改造补助条款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本意见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