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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苏州市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

发布时间:2021-10-25 浏览量:147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1-10-18/2021-11-01
  • 项目类型 :
      智能制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奖励

具体扶持方式

  (一)申请类(2020年度)

  1、支持智能装备融资租赁。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直接租赁形式加快装备升级步伐。根据单个企业当年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指合同融资额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列入补贴的融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按2000万元计算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额的5%(且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补贴时间不超过2年,补贴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类(2020年度)

  2、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3、鼓励争创智能制造各类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建设高水平细分领域创新中心。鼓励牵头建设高水平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智能制造相关标准研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智能制造优势领域,积极参与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智能制造标准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在我区缴纳税金。

  2、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

  3、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在申请年度内符合申报的具体要求。

  4、申请类项目,一家企业限报一项,不得多报,且与2021年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项目中申请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已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设备发票不得重复申报。

  5、工业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为A、B类的企业项目优先推荐,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可申报。


  一、 申报条件

  (一)申请类(2020年度)

  (1)项目申报主体必须满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承租方,且正常还款付息。(3)租赁形式为设备融资租赁中的直接租赁。(4)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发生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及上一年度获得区智能装备融资租赁补贴的企业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继续申请下一年度融资租赁补贴的。(5)具备技术改造备案(核准)的项目优先。(6)与2021年苏州高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项目中申请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7)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发票不得重复申报。


  (二)奖励类(2020年度)

  获得相关政府批复文件。

申报材料

  (一)申请类(2020年度)

  (1)2021年苏州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申请类)(附件1)。(2)智能制造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设备交付清单。(3)融资租赁合同对应的租金收取明细表、还款计划表、设备采购合同、银行流水账目和租金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证明材料。(4)承租方、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5)中小微企业认定所需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社保缴纳明细)。(6)企业“减员、增效、提质”相关评价指标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及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二)奖励类(2020年度)

  2、鼓励智能制造服务商做大做强。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1)2021年苏州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奖励类)(附件2)。(2)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3、鼓励争创智能制造各类试点、示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经认定的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1)2021年苏州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奖励类)(附件2)。(2)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4、鼓励建设高水平细分领域创新中心。鼓励牵头建设高水平制造业创新中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1)2021年苏州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奖励类)(附件2)。(2)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5、支持智能制造相关标准研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围绕智能制造优势领域,积极参与相关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检测认证体系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智能制造标准的企业、机构,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

  (1)2021年苏州高新区智能制造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奖励类)(附件2)。(2)相关认定证书或认定文件(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以上材料需同时上报电子版及纸质材料。


申报时间

  11月1日前

历年资助企业统计

2019-12-16 | 资助企业数:
2019年度拟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