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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于:2024-01-22 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现将《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首批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省报送数量不超过2个,请于2024年3月15日前将《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申报书》和《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推荐信息汇总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 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关于“实施地理标志保 护工程”的部署要求,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的支持力度,提 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高水平保护为主线,通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布局一批引领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的项目, 打造地理标志保护高地,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在发展区域特色经济、传承弘扬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打造一批地理标志保护重点产品,加强引领带动,推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品质持续提升,地理标志文化传承载体作用有效发挥, 地理标志保护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等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体系。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专门法规立项、制定和实施,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标准 体系,健全规范地理标志保护管理政策体系。制定出台有效保护 措施,加强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推进运用地理标志保护手 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二)建立统筹协调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协调推动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名称、保护地域范围等的统一。加强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要求与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 管理规则中的特定品质等指标的一致。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 注册、动植物品种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等的统筹协调。探索建立 地理标志产区等级划分和产品质量特色品级划分机制,科学合理 设定分级指标和要求。

  (三)建设地理标志重点保护资源名录。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采集基础信息数据及纸质、影像等代表性实物资料,系统集成地理标志名称、保护申请人、保护地域、生产加工流程、质量特色、专用标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信息。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档案,联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资源数据, 汇集地理标志与专用标志使用市场经营主体、相关商标注册的映射信息。

  (四)强化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控制。鼓励以区块链等技术为依托,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地理标志来源 追溯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协同、生产者自律的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建设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机构,遴选发布机构名录,完善 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布局,引导企业自建地理标志产 品检测实验室,支持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专业检测服务。

  (五)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力度。开展电商领域地理标志

  侵权线索网络监测,建立完善侵权投诉举报机制。结合区域性、 季节性等特点,定期组织开展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市场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予以规制和打击,公开发布典型案例。

  (六)加快促进地理标志全面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程与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衔接。深入挖掘地理标志的历史、文化 和生态价值,促进地理标志与“老字号”“非遗”等融合发展,推动打造特色地理标志文旅项目和旅游线路,开发工业旅游,探 索建设地理标志旅游基地、地理标志线上线下展览馆、展示体验 中心和相关主题公园等,将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商贸有机结合,进 一步塑造地理标志知名度。

  (七)夯实地理标志基础保障。加大地理标志保护人才培养力度,组建专家团队,建立指导服务站,加强业务培训和经验交 流。大力开展品牌宣传,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制作宣传片、创建 官方微信公众号和视频号、成果展示展览、学术研讨、开展进企 业、进市场、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等方式,广泛宣传地 理标志,加强地理标志信息传播利用,增强社会认知,提高社会意识,营造良好的地理标志保护环境和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建设和实施条件。拟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的地 理标志需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保护时间超过 2 年或者地

  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 5 年,产品质量特色优,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生产管理规范,预期取得 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相关 产品不参与保护工程项目申报。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保护工程,根据实 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制定本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名 录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时间节点、政策 配套、工作考评等相关要求,组织相关市县遴选推荐地理标志保 护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予以实施,一年内完成 工程项目。

  (二)支持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从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建设、加强快速协同保护、专业化人才培养、便利化专用标志使用核准 等方面对入选项目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优秀实施项目在国 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考虑。各地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对入选地理标志加强资源保障,积极争取有利于地 理标志保护发展的政策和财政支持,组织专家对入选地理标志开 展专业指导,协调各方推动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纳入部门重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 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强化人才支 持和条件保障。

  (二)加强实施管理。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相关信息和典型案例及 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验收评估,将 通过验收的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入选地理标志,工作成效 纳入年度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考核。

  (三)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种渠道,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进展和工作成效的宣传,选树典型,总 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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