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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关于建设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表于:2015-11-24 关注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关于建设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激发全市创业创新潜力,释放创业创新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建设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业园、创业街、创业社区、创客空间等多种形式创业载体,鼓励江苏科技大学张家港校区、沙洲职业工学院等高校新建或升级改造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基地等创业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 、开放式的大众创业服务平台,为各类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开展创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等众创服务。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20万的奖励;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含)以上投融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每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大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推动大学生等各类青年创业创新,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面向企业内部员工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支持各类创业者到我市各类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申请,可给予每个创新创业团队不超过 6000 元/年的创业补贴,补贴不超过 3年。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3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落实单位:市科技局)。

 

  三、落实创业小额贷款财政扶持政策

  加大财政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力度,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简化创业小额贷款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扩大政策惠及人群范围。给予众创空间内各类创业者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加快培育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扶持各类人群创业创新(落实单位:市人社局、金融办)。

 

  四、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推动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技术交易等中介机构,发展壮大科技创业服务人才队伍。建立全市性的创业导师资源库,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本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辅导、创投对接等服务,到 2020 年全市创业导师队伍达100人。搭建全市性的公共技术服务和创业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创业者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开展研发活动 ,根据使用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高20%的使用补贴。支持技术经纪、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的各类创业者服务,凭实际发生的服务记录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全市补贴总额最高为100万元(落实单位 :市科技局)。

 

  五、落实普惠性税收扶持政策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省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科技政策的落实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落实单位:市国税局、张家港地税局)。

 

  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工商注册流程,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登记工作,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鼓励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业态创业,支持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形式设立互联网企业(落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七 、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在市科技综合体建立面向全市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项目路演中心,组织举办面向众创空间各类创业者的创业沙龙、创业培训、创业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选拨一批创业新秀、创业先锋 。支持众创空间参加全国性的各类创业大赛,由众创空间推荐,对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者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项目,经审核 ,给予优秀众创项目称号,每个优秀众创项目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补贴(落实单位:市科技局、团市委)。

 

  八、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建立由财政、科技、人才、人社、团市委、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协调争取国家、省、苏州和上级各部门对张家港发展众创空间的改革和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推动众创空间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镇(区) 要结合实际,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推进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曰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