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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于:2018-05-23 关注  太仓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17)4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力度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集群

  1.申报对象与条件

  ⑴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⑵企业或产品经上级部门资质认定。

  2.扶持政策

  ⑴新认定的江苏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⑵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文化科技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苏州市创新先锋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⑶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⑷新认定的江苏省科技型农业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奖励;

  ⑹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⑺获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只奖励1万元。

  3.申报材料

  《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二)支持企业成果转化和项目产业化

  1.申报对象与条件

  ⑴经苏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认定备案的成果项目;

  ⑵承担国家、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

  2.扶持政策

  ⑴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高不超过50万元;

  ⑵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上级有配套要求的,给予配套资助。

  3.申报材料

  《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上级部门下发的项目立项文件。

 

  (三)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

  1.申报对象与条件

  获得各级科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2.扶持政策

  获得太仓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与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上级科技奖励的,给予1:1的配套奖励。

  3.申报材料

  《太仓市科技政策申请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二份,需加盖公章。

  ⑴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⑵上级部门下发的认定、奖励文件或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确认额。

 

  (四)支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

  1.申报对象与条件

  ⑴完成社团登记和省级以上认定;

  ⑵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⑶牵头单位为我市龙头骨干民营科技型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