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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发表于:2021-02-09 关注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镇湖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2021 年 2 月 9 日

 

  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苏州高新区关于打造“创业者乐园 创 新者天堂”的实施意见》(苏高新委〔2020〕175 号)要求,开展 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人社部门负责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认定管 理、业务指导工作。各镇(街道)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大学生优 秀创业项目的发掘选送、跟踪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三条 为激发大学生创业者积极性,推选一批拉动就业强、 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优秀创业项目,开展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认定工作。

  1. 申报对象

  毕业 5 年内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国(境)外本科(含)以上 大学毕业生或国内高校全日制在校生在苏州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实 施并登记注册的项目。

  2. 认定标准

  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并登记注册的 3 年内的项目。 第四条 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申报,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详细要求以当年项目征集通知为准。 第五条 项目认定流程

  1.材料申报

  项目负责人至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提交材料进行 申报。

  2.街道初审

  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 走访核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苏州高新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 中心(以下简称:区就管中心)。

  3.区级审核 区就管中心对镇(街道)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4.专家评审 区就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每年评出最多不超过 20 个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 5.公示认定 区就管中心对评审出的优秀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补贴

  第六条 对认定为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 目给予 5 万元补贴,被评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每个项目再给予 5 万元补贴。

  第七条 项目补贴分两年发放,认定当年发放补贴的 50%,下一年度对运营正常的再发放 50%。

  第八条 区就管中心将公示结果上报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送区财政部 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创办实体银行账户。

 

  第四章 租金补贴

  第九条 为更好地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经认定的苏州 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租金补贴。

  1. 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与租用场地地址一致;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与租房主体一致;

  (3)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自办实体名下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

  2.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根据经营场所年租金的 80%给予补 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补贴标准:第一年不超过 4 万元,第二年不超过 3 万元,第三年不超过 3 万元,三年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条 租金补贴办理流程

  1.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认定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上年度租 金补贴申请,至实体注册地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

  (2)营业执照;

  (3)租房合同;

  (4)房屋租金发票(税务发票);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经营场地实景图片。

  2. 审核

  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 的,在《苏州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租金补贴申请表》上签 署意见并盖章,申请材料汇总上报区就管中心进行复审。

  3. 公示

  区就管中心复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4. 发放

  区就管中心将公示结果上报区人社局审核汇总报送区财政 部门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拨付至创办实体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金补贴:有转租现象的、租房合同甲乙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或为夫妻双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同一创业实体均仅享受一次高新区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认定补贴。

  第十四条 2020 年 12 月前已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评为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含创意类项目)的不再参与区 级评审。

  第十五条 所在镇(街道)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创业项目的政策 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进行走访,了解掌握创业实体动态信息, 并形成跟踪服务记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高新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