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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区级推荐及受理机构形式审查的公告
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加强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及受理机构形式审查内容相关工作管理,现将相关审查内容要求如下:
一、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内容
区科技局按年度工作安排,准确填报“各区推荐表”,对不满足以下情况的不予推荐: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申报书中知识产权应真实有效);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2)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 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查询,按《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予推荐高企认定及发放奖励资金);
9. 企业正常经营。
二、受理机构形式审查内容
受理机构按照区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的“各区推荐表”及企业申报材料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自查表”,重点审查企业申报材料要件的完整性,对材料要件缺失的,通知企业补充完善一次,审查要件包括: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特此公告。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