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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9-02-18 关注 

《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8〕295号)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珠海)、中国(东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394号)要求,更好地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珠海综试区建设,根据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拟订《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市毗邻港澳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扩大国内消费,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于珠海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广州、杭州、苏州等先行地区城市,皆已出台综试区专项扶持政策。省政府印发的《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综试区专项政策,推进综试区体制和机制创新,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试区建设,推动落实实施方案里明确的各项建设任务和创新举措。通过政策引导,推动珠海综试区“两平台六体系”创新。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围绕加快推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打造跨境电子商务集聚区提出了十条政策措施。结合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珠海综试区实施方案建设任务,重点在跨境电商聚集发展、引进龙头项目、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和发展跨境电商物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包括支持跨境电商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建设、扩大进出口规模和人才培育等内容。

  (一)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的批复要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出台《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全面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探索“互联网+外贸”新模式,构建具有珠海元素的跨境电商发展促进体系和运行机制,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增强珠海外贸发展新动能。

  (二)加大支持范围和力度

  政策措施结合了珠海近几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在跨境电商扶持上覆盖更全面、力度更大、门槛相对降低。如政策措施中第四条,要求年度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按年度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相当于每1美元奖励0.068元。在龙头企业引育方面,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供应链平台、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国际快件中心等项目,符合条件的,按我市现行实体经济招商引资政策或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三)政策措施十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订的政策措施主要学习借鉴了杭州、郑州、广州等先行地区城市做法,共分十条,基本涵盖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全产业链:明确支持跨境电商“两平台”及相关配套服务建设,一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珠海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创新;二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发展,打造产业集聚区;三是鼓励引进龙头项目,壮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主体;四是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做大跨境电子商务体量;五是鼓励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六是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设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七是支持企业建设海外营销体系,建设海外仓;八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拓展物流专线;九是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十是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政策重点支持综试区大胆探索,加快业态创新,推动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主体,提出以跨境物流推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做大珠海跨境电子商务体量。


  三、政策有效期

  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另外,该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将在实施细则中具体明确。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制定相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珠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