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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蔡甸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2021-03-02 关注 

蔡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关于《蔡甸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引导蔡甸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和《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9]4号),我局起草了《蔡甸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3月9日下班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蔡甸区科技经信局投资技改科。

       联系电话:69813727  电子邮箱:41275317@qq.com


蔡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日


蔡甸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鼓励引导蔡甸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1号)和《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蔡甸区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工业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耗和“三废”治理等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经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蔡甸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蔡甸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等程序合法合规。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其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申报当年项目完工且统计入库;若项目当年未完工,可先行纳统,待项目完工后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申报补助,自申报当年开始计算,时限为两年;

       2、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但项目当年未完工,可先行纳统,待项目完工后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金额申报补助,自申报当年开始计算,时限为三年。

       第八条  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相同投资内容的生产性设备不重复享受技改补助资金,且享受补助后5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第三章  申报原则及要件


       第十条  按照“程序优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取信于企”的原则,区科经局按规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设规划及环评验收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已完成投资清单、设备安装照片;

       6、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前期需完成统计入库工作,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应协助企业完成。

       第十三条  区科经局受理、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科经局、项目所在街道(产业园)开展项目现场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  区科经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独立审核。

       第十六条  区科经局将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区政府,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五章  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当年获批区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项目,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投资和研发费用投入总额(纳入补贴范围的研发投入最高不得超过设备投资的20%),依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按不高于8%的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符合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等支持方向且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三年内总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及改造费用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两年内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专项资金。对当年获批省、市级技改专项资金的项目,依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按不高于8%的比例给予区级补助,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再投资,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并收回补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其它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科经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和科技创新升级发展的若干意见》(蔡政规[2018]1号)文第二条“鼓励制造企业提档升级”中第一款“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80%,按投资总额的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再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补助资金按当时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经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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