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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4 浏览量:124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发改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3-02/2020-06-25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税收优惠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含省属企业)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一律向所属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由所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汇总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央企业(含下属法人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名单,不在我省申报范围。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分类别对本地区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后,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确定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工业处负责审核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负责审核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财贸处负责审核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负责审核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负责审核食盐生产企业;社会处负责审核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省粮食局负责审核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贸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认真筛选、核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重点审核:

  1、企业是否在疫情期间开工生产;

  2、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

  3、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及时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

  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分批次以正式公文将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正式公文PDF版和电子版),第一批名单于3月25日前报送,此后每月25日前报送一次,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