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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1-10-13 关注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建筑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给予重点扶持,以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筑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 申请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有系统的技术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

2、在全省建筑业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资质为一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年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技术中心的财务实行单独核算,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近三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不低于600万元,或达到工程结算收入的0.3%以上;

5、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和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6、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技术中心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

8、企业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总数应当不少于50人,技术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30%以上;

9、所在企业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0、企业近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行为。

第六条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向省辖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2、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信委。

3、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开展专家核查和专家质询,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对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八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按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经信委。评价材料包括:《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2、数据初审。省辖市经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经信委。

3、数据核查。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议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专家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评价结果确定。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审核并确认评价结果。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其所属控股子公司技术中心如具备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 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省辖市经信委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有关文件(复印件)报省经信委,经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3、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5、所在企业有偷税、骗税(包括认定前两年内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公布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的同时公布调整和撤销的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自申请之年的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认定;已获得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撤消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设区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以促进江苏省认定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在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