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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9-01-24 关注 

  《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加速释放科技服务潜能,提高研发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支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根据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科技局起草制定《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科办函基[2016]333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2018年,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苏科技规[2018]372)号),对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出了新要求。

  2016年,我局制定实施了《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用户补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机构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经过三年的实践,在有效促进了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研发需求、撬动了相关企业研发投入的同时,产生了对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范围、跨区域协同等产生了新需求。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主要有学习调研、研究讨论、征求意见等阶段。前期,我局重点学习了上海、南京等地经验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先后征求了局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各板块科技局、研发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意见。经四轮意见征求、会议座谈吸收修改后,最终形成《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17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目的依据、意义、补助经费的来源及补助原则,对研发资源、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的含义界定。

  第二章“开放共享对象”共3条,包括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对象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管理单位绩效补助”共2条,明确管理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助对象、绩效考核范围、补助金额、补助经费用途。

  第四章“用户费用补助”共3条,明确用户共享服务费用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金额、补助经费用途。

  第五章“职责”共2条,明确苏州市研发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活动组织结构和补助项目申报途径。

  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的机构惩戒办法,明确《实施细则》施行时间、原政策废止情况。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的制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满足新形势下企业实际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扩大支持范围。在原先对单个仪器设备使用费用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苏州实际需求新增了与仪器设备使用相关的研发、技术服务内容,组成研发资源;同时,结合近年来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布局,将其纳入管理单位范畴。

  (二)实现双向补助。鼓励管理单位将研发资源对企业开放共享,按照省政策要求加大对管理单位绩效补助。

  (三)探索跨区域协同。鼓励企业使用研发资源,与上海等地开展合作,实现城市群研发资源互融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