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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表于:2019-01-15 关注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建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我局对《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规〔2012〕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苏科规〔2019〕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新的要求。自2014年起,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重要文件。2018年,又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举措。

  在2015年初,江苏省为落实国发〔2014〕11号文和国发〔2014〕64号文的要求,出台了《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2017年,又集中出台了《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9个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在国务院的国发〔2018〕25号文出台后一个月,江苏省委、省政府随即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并出台了《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6个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涉及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政策引导类计划(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引导类计划(软科学研究)和重点研发计划等计划类别。

  2017年底,苏州市修订出台了新版的《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6号)。2018年,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市科技计划“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科资〔2018〕32号)和《关于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创新创业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府〔2018〕62号),并在年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释放创新活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苏委办发〔2018〕109号)。国家、省、市都对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改革方向。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主要有学习调研、研究讨论、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阶段。前期,我局重点学习了科技部、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部分创新型省份和城市,包括深圳、广州、成都、长沙、湖南、湖北等的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与局内设各业务处室、直属单位进行了专题研究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各市区科技部门、在苏有关高校征求了意见,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我们根据收集的反馈和讨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第二轮修改完善,并在2018年11月邀请省科技厅、市财政局、苏州大学、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由于省科技厅出台了最新的6个项目管理办法,因此我局对办法进行了第三轮完善,并在局OA上向各处室征求意见,并形成第四版征求意见稿,后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64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目的依据、计划、项目的含义界定、管理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二章“计划设立与项目分类”共2条,包括计划体系设置和项目分类。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共6条,对项目管理各方责任主体的职责进行界定。第四章“全过程管理”分5节共29条,包括“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评审与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与评价”五节,涵盖了项目全流程管理各环节的相关规定。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共9条,主要包括经费组成、直接经费、间接经费定义及额度、扩宽直接经费列支范围、限制使用规定、地方承诺、承担单位落实、经费调剂、结余资金等。第六章“监督保障”共10条,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公示异议、回避制度、信用管理、责任追究、尽职免责、项目系统、专家库、档案管理等。第七章“附则”共3条,包括细则制定、办法解释和执行期限。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围绕落实国家、省、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新政策、新要求,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办法》对原有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化“放管服”改革。一是推行科技计划项目专业化服务。(第十二条)新增专业服务机构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之一,可受托开展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二是强化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第十九条)建立主管部门项目初审推荐机制,(第三十三条)负责其辖区内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在苏本科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负责其承担的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市科技局只适时进行抽查或检查。三是项目经费使用放宽。(第四十三条)经费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第四十四条)直接费用科目简化为五大类;(第四十五条)间接费用经费额度比例调高;(第四十六条)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安排经费开支,自主调整直接费用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第四十七条)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拓宽;(第四十八条)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单位统筹安排,不再收回。四是提升科研自主权。(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变更负责人、延长实施期等,仅需报备,无需报批。五是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和材料要求。(第二十八条)一般项目以自我管理为主,不开展过程检查;重点项目在实施期开展一次中期检查,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开展阶段检查;(第三十五条)一般项目在验收时出具经费决算表并附相关明细或由承担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六条)验收时可安排多个项目集中验收。

  (二)推进科技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第五十二条)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建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机制。(第五十八条)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四)完善和规范专家评审。(第二十四条)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规则,明确评审专家组构成、评审专家产生方式、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等。

  (五)建立项目绩效跟踪评价机制。(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其他说明

  《管理办法》对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后续拟在科技信用、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审计、项目评审立项、项目验收管理、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梳理和制定相关规定。由于企业、产业、人才、科技服务、科技金融五大计划中每一类具体项目具体管理还有差异之处,管理办法没法相应做出细化要求。根据需要,各计划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管理细则,如政策性资助细则根据新的扶持政策需要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