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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10-25 关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经信局(企服局、经发局):

         为促进全市工业节能减排,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节能改造,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现将通过市法制办合规性 审查的《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 年 10 月 27 日

  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 号),为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市 建设“中国制造 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见》(武政办〔2014〕 134 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规范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工业节能降耗的引导作用,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节能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 市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工业节能奖励,支持本市工业进行 节能降耗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实行无偿支持、事后奖励。

        第四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等,配合市经信委做好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2. 重点支持高耗能通用设备(工业锅炉、窑炉、电机系统、 变压器等)能效提升、重点用能单位(钢铁、建材、化工、纺织、 造纸等)综合能效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余热余压 高效回收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

  3.项目年节能量在 300 吨标准煤及以上;

  4.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成并稳定运行 6 个月及以上;

  5.项目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型实施 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 100 吨标准煤(含)以上;

  3.项目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完成并已稳定运行 6 个月及以上;

  4.用能单位必须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为: 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 300 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年节能量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 300 元,40%奖励给节能服务机构,60%奖励给用能单位,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市经信委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各区(开发 区)经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转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企业(单位)通过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项目申 请、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在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备案)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流程如下:

  (一)受理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二)现场核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项目拟定。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依据审核与现场核查意见,拟定支持项目并将拟支持项目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 同时提交项目申报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遴选节能量审核 第三方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真实性、年节能量等进行 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市经信委官方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第四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和公示后的 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按照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制订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并与市财政局会商。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将经主任办公会、党组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专项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且 3 年内不得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的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论作为以后年度申请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1 月 28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08 年 5 月 5 日印发的《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武 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08〕 23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