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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强化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市级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责任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申报时间)
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8月1日至8月30日,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报送申请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其他时间,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所上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
第五条(申报要求)
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申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项目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根据项目的成熟程度,储备库项目分为甲、乙、丙三类,各类项目实施由丙类向甲类逐级升等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等条件如下:
丙类项目:入库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尚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发展建设规划的项目,分类为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入库项目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级专项规划、市级发展建设规划,或属于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作,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拟近期启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分类为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中,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的,升等为甲类项目,转出储备库,转入实施库。
丙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乙类项目的,自动退出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复项目建议书。
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信息系统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等情况。
第七条(前期研究经费)
储备库中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投资项目,且存在工程建设方案复杂、涉及跨区域、性质特殊等情况,或者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项目,依申请预安排前期研究工作经费。
前期研究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议书编制以前开展专项研究的经费,按照《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沪发改投【2014】108号)管理。
第八条 (其他)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九条 (解释部门和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