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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发表于:2018-12-14 关注 

  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27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助力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上海制造”品牌,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互联网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平台推广和应用以及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支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建设独立运营的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通用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成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应用推广。

  (二)工业互联网载体建设。支持重点工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功能体系建设,实现传统产业整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打造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标杆园区。

  (三)工业互联网支撑体系。支持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能力提升、标识解析建设和应用、工业APP、新型工业软件和工业信息安全等项目,以及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生态相关评估。

  (四)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支持重点产业龙头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实现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等应用模式创新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七条(支持标准)

  建设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平台推广类项目根据评估等次,给予通用型平台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行业级平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贴。服务能力类项目根据评估等次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项目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

  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平台推广和服务能力类项目,拟按照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后补贴和奖励;对购买服务类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支持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法〔2017〕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