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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南开政发 [2007] 24 号
2007年6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南开区域科技实力,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区,鼓励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创新、创造、创业的良好氛围,依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南开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南开区科学技术贡献奖;
(三)南开区科学技术创新奖。
第三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注重科学技术对解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做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效。
第四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凡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候选个人或组织由校、院、所、委、办、局、街等各有关部门推荐。确属无主管的,可直接报送区科委。
推荐单位在推荐时应填写统一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六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组织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和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在推进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学化中,完成具有重要创新性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依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条件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高,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创造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高,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国内先进,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发展与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经济效益以年度留区税收计,一般不低于30万元。对于获得南开区功勋、明星、重点企业称号的,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分。
第十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在组织和推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促进综合实力显著提高的组织。条件如下: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候选组织应在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科教兴区战略方针,推进单位、行业或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明显提升了科学技术进步总体水平。
(二)科技竞争力明显增强,居于国家、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做出创新性贡献,显著提高了其经济技术性能的个人、组织。条件如下:
(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二)已经应用实施,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科学技术贡献奖、科学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2万元;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5000元。
第十三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
对于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和组织的先进事迹,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进行广泛宣传,弘扬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对奖励候选人或组织进行评议并做出获奖名单、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决议。在评审中注意把握好申报数量和获奖数量的比例,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各类奖励等级可以空缺。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审核后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后15天内为异议期,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举行南开区科学技术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金。
第十八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专项列支,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南开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南开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南开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组织,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申报范围的,不再申报南开区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开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应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将有关政策广泛传达到区域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