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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扶持办法
三府办〔2015〕24号
2015年8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上级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有关政策、支持我区产业转型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科局申请,区财政审核安排预算,并在专项资金设立的金额范围内,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进行扶持,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本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扩大生产、改进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科技创新、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以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方向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的相关原则,通过“机器换人”和提高智能化制造水平等有效手段,重点支持六大制造业产业(装备制造、食品饮料、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和现有的传统型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和设备;加大对骨干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壮大一批行业龙头和“专精特新”的成长型企业。
(二)项目选择坚持“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化产品结构,促进节能降耗,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资金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导向明确”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的投入,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区经科局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和竣工验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资金拨付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申报项目的评审,与区经科局共同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初步意见,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向、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增进效益、节约资源、绿色发展、增强竞争力的项目;
(二)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
(四)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五)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的项目;
(六)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项目;
(七)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八)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融资担保、专项补助和政策配套等方式进行支持。
(一)项目补助: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且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备案、规划、土地等手续齐全的,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每50万元奖励1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给予2%的补贴;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4,000万元)的,给予3%的补贴;4,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4%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融资担保:设立“三水区优质技术改造创新项目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新品种,并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单个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融资担保扶持,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融资金额必须全额使用在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中。
(三)专项补助:在当年区经科局发布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的申报期前,企业采购应用机器人产品的,给予每台机器人3万元、每台机械手1万元的奖励扶持。单个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政策配套: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在本区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资金匹配。匹配额度原则上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单个项目不能多重申报(属专项补助的除外)。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类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所获得资金数额相应抵扣本专项资金。上级要求地方配套支持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须为三水区本区注册、生产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且项目实施地在本区的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区产业规划要求,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
(三)项目需经区经科局备案,项目环保、节能评估、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完备,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且备案数据纳入我区统计范围;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在合理工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以备案文件确定的建设工期为准)竣工投产并按规定验收合格(融资担保项目除外);
(五)其它的应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三水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环评、用地、规划、用能评估等各项审批文件;
(四)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五)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六)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仅限于项目补助);
(八)近年来企业获得各级专项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十)其它需提供的资料。上述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和一张光盘,申报时同时提供附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章 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程序如下:
(一)区经科局每年对外公告项目申报信息,并在区经科局部门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镇(街道)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经科局。
(二)区经科局组织专家对镇(街道)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区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区经科局划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我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按期竣工投产。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1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经促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逾期做自动放弃处理。根据项目单位的验收申请,区、镇两级经科(经促)、财政部门联合组成竣工验收组,并邀请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对技术改造扶持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采取现场考察、审查资料、专家质询答疑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项目验收情况,由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须按照备案规定的时间完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单位应说明理由,并提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区经科局审核,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未完成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中约定事项;
(二)专项资金使用中有挪用、截留等违规行为;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
(五)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下发验收不合格通知。项目单位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方案,报区经科局和所在镇(街道)经促局备案,整改完成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受理企业的各级技改资金扶持申请。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不得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除收缴已拨付的全部专项资金外,同时取消其以后申报该项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