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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大亚湾区科技型企业培育(高企培育入库)奖补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惠湾管函〔2024〕31号)文件要求,现组织申报2024年大亚湾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奖补,请我区2024年首次进入高企培育库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高企的35家企业(名单见附件1按文件要求,在粤财扶助平台管理系统
(http://https--czbt--czt--gd--gov--cn--s84b7780eebcc6.proxy.huizhou.gov.cn/#/home)进行填报,并于11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纸质胶装成册)及电子版报送至区经统局创新发展组,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4年11月4日
(联系人:邓奕诺,联系电话:5568526)
大亚湾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引进奖励资金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惠湾管函〔2024〕31号)、《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2022-2025年)》(惠湾管办函〔2022〕37号)
二、奖励对象
(一)工商注册登记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惠州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企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大亚湾的企业;
(三)区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非高企,承诺在两年内申报高企的。(四)服务辅导不少于五家大亚湾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第三方机构。
三、补助标准
(一)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二)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高企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大亚湾区的企业,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
(四)区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单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非高企,承诺在两年内申报高企的,首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 万元,非首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五)鼓励第三方机构服务大亚湾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成功辅导认定不少于五家高企的机构,每辅导认定一家高企给予该机构奖励 3 万元,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年。
四、申报和审核
(一)企业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大亚湾开发区科技型企业培育引进奖励资金申报书(详见附件)
2.资格证书文件、获得相关认定的政府批文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企业名称已变更,需提供《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4.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信用报告(信用惠州)
6.税收登记变更证明,在我区正常开展生产、研发活动的佐证材料(仅整体迁入大亚湾的高企需提供)
7.高企培育辅导和申报服务合同(仅高企服务机构需提供)以上申报材料,请按顺序用A4 幅面双面打印,装订成册提交,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
五、受理部门按照归口部门管理原则,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创新发展组接受办理。
六、申报要求
企业符合奖励标准,在申报时限内提交申报书(详见附件),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申报时间待具体通知要求。
七、审定拨付
(一)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创新发展组汇总企业申报书,对申报进行审核,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征得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审计局同意后,提交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审议;
(三)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提请区管委会审定;
(四)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下达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函请区财政国资金融局拨付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