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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度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服务外包)、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着力培育产业主体,做大产业规模,增强发展后劲,依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5〕23号)相关规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现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
(二)企业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具备可持续承接服务外包项目的能力,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文件;
(三)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
(四)2015年1月1日前已取得市科委颁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
(五)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fwwbqy.fwmys.mofcom.gov.cn)备案并按要求填报2014年及2015年相关业务数据。如果系统无法查询2015年数据,需提交所在区县、功能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业务申报”的证明。
二、资金补助标准
企业可从优选择以下一个项目申请资金支持,不得同时申报(一)、(二)中所列项目。
(一)对2014年度离岸业务收入超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的,根据其当年离岸业务收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2014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折合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的,根据其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2015年度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情况、申报项目编号和业务数据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的《2015年科技型服务外包企业发展项目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2014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2,需同时提交电子数据)及相对应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和收入明细复印件。
收入明细包括:1.与合同单位对应的发票;2.发票对应的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或者人民币收款业务回单;3.截屏打印或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两份(含光盘),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要求字迹清晰(对收入项目和金额不清楚的票据将不予认定)。
四、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按照封面、目录、申请报告、申请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小巨人企业认定证书、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合同、收入明细、光盘、封底顺序装订。电子数据一律使用PDF格式,并在光盘上用油性记号笔写明企业名称。
(二)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汇总表以合同为主索引,分列其他项目,每笔收入明细装订顺序应与业务收入汇总表的数据顺序一致,即合同、发票、收汇凭证或收款业务回单、涉外收入申报单。
(三)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12月31日公布的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部分汇率见附件3),并在附件2中列明。
(四)发票及收入科目一般应为软件开发、测试、维护服务、信息服务、计算机服务、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存储服务、业务流程服务、运营服务、呼叫中心服务、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财务与会计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采购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支持服务、检验检测测试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设计服务、研发服务。
涉外收入申报中的交易编码一般应按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规定填写,包括227020、227030、228010、228021、228022、228023、228031、228039、229020、229030,以及《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GB/T 19583-2004)中的207010、211051、211053、211054。
对于符合服务外包业务范围(附件4)、但与以上科目或申报编码不符的收入,需单独编制业务收入汇总表(附件2,需同时提交电子数据),提供相对应的业务合同或协议和收入明细复印件,以及符合附件4中业务范围的详细业务说明。
(五)企业申请报告中必须说明申报的支持项目编号,并对项目申报条件第(二)条中的内容做出承诺。提交的收入明细必须符合附件4中的规定,对审核中不能认定的收入在总收入10%以内、需要调整支持项目的,将自动进行相应的支持项目调整,超过10%的企业,市商务委将请有关企业进行说明,说明后还是不能认定的,取消申请资格。
五、项目申报、确认流程及时间
(一)项目申报企业应于10月8日前向所在区县或功能区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区县或功能区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附件5),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解放桥青年宫大厦)1208房间。(电话:58366520、21、22、23)。
(二)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取审核结果及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的数据之低者确定予以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支持额度,制定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
(三)市商务委将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计划在“天津商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
六、几点要求
(一)各区县商务(服务外包)、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实把好项目申报工作质量关,对因把关不严出现套取国家资金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企业所获财政资金支持应当用于承接服务外包项目,扩大服务外包业务,开拓市场等支出。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张新浩 联系电话:58665867
纪房余 联系电话:23303740-2626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