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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5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时间
支持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进口的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及技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进口产品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申请进口技术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产品不含旧品。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并符合相关参数等条件要求,同时在支持时间内完成结关和执行合同(技术进口,需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时间以海关结关时间为准。
(三)申请企业本次申报的进口产品及技术不得重复申报国家和省其他进口贴息项目。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400万美元。
四、申报材料
(一)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进口项目的用途及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的绩效目标、本企业(单位)近三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引进技术的还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二)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项目表。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对于有参数要求的产品,提供的合同中应列明与《目录》对应的产品参数信息。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增值税项目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免予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提供海关证明文件)。申报属于“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上述各类中心、实验室等的相关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五、贴息标准
(一)贴息本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的,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金额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4年6月28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2024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各市可在不高于贴息率内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贴息率。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申报和拨款程序
(一)申报该项目资金企业通过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材料至窗口预审,网上申报及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含预审未通过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库,8月10日前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我厅将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计划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各地市总额度。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资金额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将项目名称、用款单位和拟分配金额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七、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用款单位需配合商务、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