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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浏览量:193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8-02-27/2018-03-31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农林渔业(农业)局:

  根据《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佛农〔2017〕172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符合《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间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镇(街道)合作社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

  (一)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二)佛山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评分表;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三年盈余分配情况证明材料;

  (五)按照《办法》认定评分要求的其他佐证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申报工作,及时通知和指导申报单位按时按质做好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采用统一封面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成册。

  (二)各区要按照《办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镇(街道)核查和区级初评工作,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区级初审同意的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我局。

  (三)2018年1月1日前已经认定在册的市级示范社,过渡期内暂时保留资格,不列为本年度申报认定对象,但必须对照《办法》新标准、新要求,及时做好改进完善。2019年度,按《办法》规定统一纳入专项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将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