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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5-12-09 关注 

  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建一〔2015〕28号

  2015年12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工业基础能力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智能制造。企业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生产设备智能化等数字化制造;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节能减排、食品安全追溯、安全生产等重点环节的深度应用;重点企业数字工厂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产业化。

  (二)工业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按需制造、众包设计等新型制造模式; 工业大数据集成应用;公共平台建设。

  (三)信息消费。重点支持基于网络、手机等各种智能终端的综合信息服务、消费、出行、支付和公共服务等系统建设。

  (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建设市两化融合水平评测咨询服务平台、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评估诊断和管理体系贯标认定。

  (五)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基础技术等工业创新研发项目,以及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

  (六)本市注册企业申请国家“核高基”和数控机床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七)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医药储备。

  (八)工业和信息化规划编制和课题研究;信博会、津洽会等展会参展费用。

  (九)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

  (一)对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信息消费、工业创新研发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建设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对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和产品产业化和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的首批次或跨领域应用项目,支持金额不高于销售额的30%。

  (三)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企业申请国家核高基和数控机床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四)对医药储备的支持,参照《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执行。

  (五)规划编制、课题研究、展会参展等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须严格履行我市政府采购程序。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交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组织本集团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指标、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及用途等内容,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县,相关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验收报告,包括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情况等,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验收所需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http://www.tjec.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