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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5-09-15 关注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升企业有效运用专利制度和创新发展能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发展,设立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为加强项目和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利导航是指企业在专利信息分析的基础上,把专利战略运用嵌入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等发展之中,引导企业科学选择发展方向、创新发展思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专利导航包括产品创新发展的专利导航和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创新的专利导航。

  第三条 本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和内资控股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可申报“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项目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资信优良。

  (二) 企业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投入,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较多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基础良好。

  (三) 企业领导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知识产权工作队伍,以及稳定的知识产权工作专项经费。

  (四) 企业能够为开展企业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质和专业人员保障。

  (五) 企业近三年来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包括:

  (一) 《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 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

  (三) 企业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情况,企业专利导航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等的实施计划。

  (四) 企业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等证明企业资质、经营情况,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证明材料,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专利导航合作协议等的复印件。

  第六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申报通知》,申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与专业服务机构联合,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苏州市财政局下达计划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苏州市企业专利导航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实施期为两年。一般项目是指对产品的一项关键技术开展分析导航,重点项目是指对产品的多项关键技术开展综合分析导航。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与并签订项目合同。各地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并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

  第九条 项目合同确立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实施步骤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应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委员会和专利导航创新发展专家技术领导小组。

  (二)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能力,建设完善企业专利数据库,建立和培养企业专利信息分析利用队伍。

  (三) 专利导航成果。开展项目专利导航,在专利信息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项目实施的特点,分析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技术路径,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措施,实施专利战略的具体建议。

  (四) 专利导航运用。项目实施的运用,将专利分析和专利导航成果运用到企业发展决策、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攻关等实施之中。

  (五) 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通过项目实施,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充实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培养和引进专利信息分析专业人才,充实和建设专业专利数据库,建立和完善专利分析、专利导航与企业研发、经营管理相互融合的工作机制,挖掘专利、有效实施专利布局取得成效。

  第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苏州市知识产权、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与有资质、服务能力强和信誉度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苏州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相关服务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具有一定服务实力,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拥有专利代理、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业务职能,且从事专利导航相关服务的在苏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与相关的领域专利代理人、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人员不少于5人。

  (三)具有良好的服务经验,获得省企业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等服务资格的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需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企业建立个性化的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不断完善或更新数据库,制定数据库使用制度,培养专利信息分析人才,有效提升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水平和能力。

  (二)协助企业建立健全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工作长效机制,开展专利分析和新产品、项目研发等专利导航,引导企业决策层充分运用专利分析和专利导航的成果,对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路径的进行科学选择,及时调整战略决策,有效开展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工作。

  (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引导企业形成对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行业发展趋势、市场规模前景、竞争情况、许可状态、侵权可判定性等方面进行经济价值评估的长效态势。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合同要求的项目完成期后的一个月以内,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后,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 项目实施的专利分析和新产品专利导航或技术创新开发专利导航的专题报告(简版)。

  (三) 项目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 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目标任务内容为依据,视情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其项目,并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5日起实施,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