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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精神,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加快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运行质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一批行业隐形冠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特制定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一、“专精特新”定义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中小工业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二、“专精特新”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企业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
(四)新颖化。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三、申报条件
依法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申报标准的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础条件、专项标准
1、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近2年内的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的专有技术。
2、是各区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名列前10位。
5、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一百名。
6、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7、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
8、新颖化。企业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方式的变化,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符合以上基础条件、专项标准其中一项的企业均可申报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2、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险企业;
3、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四)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如本市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细分领域排名证明、或者省级以上媒体发布的行业排名报道,发明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明,市级及以上院士专家工作站认证,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认证,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名牌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证等;
(五)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六)专利证明、商誉证明材料等;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认定程序
采取网上申报、集中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
(一)申报企业登录“专精特新”申报系统(http://www.njqyfw.org:10020/netReport/)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
(二)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网上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企业,由所属辖区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经信委。
(四)市经信委对申报的企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委发文认定其为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奖牌。
六、扶持与管理
(一)每年在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筛选出30家企业作为南京市单项冠军企业,并给予一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二)优先推荐南京市单项冠军企业申报省级以上项目。
(三)在企业宣传、产品推介、市场开拓、企业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和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为“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四)建立和完善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动态。
(五)对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