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南京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南京市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2830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4-10/2024-08-30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4〕1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详见附件1)的要求,结合我市今年高企申报工作总体安排,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2. 凡2021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1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4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省通知》要求,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不设置申报批次,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1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区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8月30日18:00(委托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理)。企业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所在地科技部门通知为准。


  三、申报要求:

  1. 申报企业需严格按照《省通知》申报程序要求,经自我评价符合条件后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网”)网上申报工作。企业在“国网”中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省通知》的附件6。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的全部内容,并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 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工作(现场核查内容见《省通知》的附件7)。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企业数据汇总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汇总表》(格式参照附件3)抄送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和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同时会同区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企业在“国网”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

  5. 各区(园区)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照《省通知》分工开展审核工作。各区(园区)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区(园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各区(园区)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条件的审核。(详见附件1)

  6. 对通过各有关部门材料审核的企业,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汇总形成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3)、《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4)、《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附件5)。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由区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由区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以上材料各一式一份于受理截止时间前统一报送至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7. 各区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各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参照市级会商程序和部门分工,建立优化本级审核推荐程序,加快区级审核进度,确保企业申报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网络申报系统使用有任何问题,请通过《省通知》提供的联系方式(见《省通知》附件8)与对应单位联系;如对市区两级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与对应级别科技主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6)。

  8.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依据各区(园区)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负责审核各区(园区)推荐企业“国网”填报情况,并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各区(园区),由各区(园区)通知企业进行网络材料修改。

  9. 市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区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市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市高企认定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

  南京市科技局汪锦   025-68786245

  南京市财政局褚甡甡   025-51808886

  南京市税务局李俊生   025-84570294

  市级形式审查咨询: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徐亭婷   025-83677462

  各区科技部门材料报送地址:

  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南京市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8号门201室)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