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4年度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属企业集团和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产业化,现组织申报2014年度我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重点和产业优势,积极做好产业化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原则
2014年,我市继续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组织开展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在项目遴选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项目技术方面,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通过项目实施,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具有带动作用;二是项目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征,通过项目实施,能够加快企业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三是从产业发展方面,要有利于构建完整的产业链、有利于产业聚集发展。同时,将重点支持服务于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和认证平台项目建设。
二、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一)项目采用的产业化技术应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引进及消化吸收再创新技术等)需经省部级单位或权威中介机构认证并取得经营许可,采用的专利技术需经过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引进技术应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
(三)项目目标明确,建设方案合理可行,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显著。
(四)申报单位要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能力,具有一定的项目资本金。
(五)项目设计方案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已完成规划、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具备建设条件。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所属企业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商本区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滨海新区所属企业由滨海新区发改委会商滨海新区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行文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产业化项目组织与申报工作,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简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科委、市经信委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工作,经审查合格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同时对项目建设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
该通知及附件内容可登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查询,网址:www.tjdpc.gov.cn。
市发改委联系电话:23142167 23142184
附: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2013年8月15日
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三、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市场前景分析;
五、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六、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七、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八、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九、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项目绩效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
十一、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4、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5、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产品等);
6、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7、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