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苏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苏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量:2253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03-15/2024-04-30
  • 项目类型 :
      资质认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江苏精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质量强省建设要求,加大“江苏精品”品牌培育力度,持续打造“江苏精品”品牌,现将2024年“江苏精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江苏精品”申报基本条件

  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目标要求,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质量强省建设、服务业创新发展等重点任务,聚焦“1650”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行业龙头企业、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为主体进行重点培育,鼓励省级以上“老字号”企业申报“江苏精品”。

  (一)组织推荐

  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在组织申报时,须推荐企业的核心优势产品,企业申报的产品必须明示执行标准,并确保申报产品在2024年度持续生产销售。“江苏精品”重点培育企业除符合推荐遴选的相关条件外,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农业。申报单位应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其中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优先推荐。依法成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

  (1)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技推广和综合服务能力。

  (2)达到所属子行业领域所要求的规模,种植业、林业要求地域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养殖业要求年饲养大牲畜1000头、猪羊10000头、家禽100000羽以上,渔业养殖水体300亩、工厂化生产产量年产500吨以上。

  (3)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产品2023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对申报产品是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销售额门槛,同时提供地理标志等佐证材料。

  2.制造业。申报单位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省级(含)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在省内注册且有固定生产场所,批量生产3年以上。

  (1)企业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2023年消费类产品销售额达到2亿元以上、生产资料类产品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对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产业链延伸性好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细分行业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列的制造业单项冠军,可适当降低销售额门槛,同时提供佐证材料。

  (2)企业利税在全省同类企业领先,近2年内利税保持正增长。

  (3)主导或参与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企业优先推荐。

  3.服务业。申报单位应为服务性企事业单位或区域性综合服务机构,依法成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

  (1)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我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2023年服务性收入3000万元以上。

  (2)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我省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3)初步建立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能够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

  (4)重点推荐《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现代商贸、文化旅游等具有竞争力的优势型服务产业;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体育服务、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服务产业;大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人工智能服务、全产业链工业设计、现代供应链管理等具有前瞻性的先导型服务产业。

  (5)优先推荐服务质量好、标准体系全、品牌影响大、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修订工作的服务型企业。

  (二)开展遴选

  在各设区市推荐名单的基础上,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联合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对所有被推荐产品或服务的标准、质量、技术等方面进行比较论证,提出2024年“江苏精品”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对各设区市未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各相关成员单位可补充推荐。


  二、“江苏精品”标准评价要求

  (一)分类定标。各设区市组织推荐时,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产品(服务)明示的执行标准,同时提炼形成执行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比对的“标准先进性情况自评表”。对于缺乏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类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制定相应标准作为“江苏精品”认证依据。

  (二)标准评价。委托省级专业标准化研究机构对“江苏精品”重点培育企业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重点评价标准合法性、合规性和先进性。通过评价,找出各行业的“第一”和“唯一”,以高标准引领“江苏精品”品牌提升。

  (三)标准监管。省局标准化管理处负责对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进行监督,并对标准化研究机构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进行指导。


  三、“江苏精品”认证工作要求

  (一)“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秘书处由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机构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二)联盟认证机构将根据“江苏精品”认证需求,实行动态管理,联盟秘书处应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定期对认证机构完成质量和数量进行通报,适时补充相应认证机构,优进劣退。联盟要广泛吸纳更多的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不断提高认证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开展认证时,企业可自行选择联盟认证机构开展认证,亦可由认证联盟秘书处安排相应认证机构负责认证。认证结束后,认证机构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并按照要求将认证结果反馈至认证联盟秘书处。

  (四)认证联盟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江苏精品”认证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指导。

  (五)产品(服务)认证仅是“江苏精品”品牌建设的评价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江苏精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认证联盟成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联盟最新文件要求开展相应认证工作,不得有捆绑其他业务、有偿咨询等增加企业认证成本的行为。

  (六)省局认证监管处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监管工作,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作出处理。


  四、加大“江苏精品”品牌宣传力度

  (一)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政策宣传,在各个行业和领域加大引导培育力度,厚植争创“江苏精品”的工作基础,丰富品牌内涵,提升品牌价值。强化宣贯培训,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引领更多优秀企业通过认证迈入“江苏精品”行列。

  (二)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品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强化责任。要充分利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面向企业、产业、区域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品牌培育、引导和宣传服务,释放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效能,支撑全过程、全方位的品牌服务需求。

  (三)对获得“江苏精品”认证企业,要深度挖掘和解读一批成功案例,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统筹各方力量,开展系列宣传推介活动,广泛宣传“江苏精品”品牌建设工作在提升质量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实施成效,讲好江苏质量品牌故事,扩大江苏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把关,对申报企业产品(服务)进行评估论证、严格筛查,确保所有材料符合要求,在综合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统一提交所有单位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材料。

  (二)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要做好申报阶段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宣传“江苏精品”政策措施、讲清材料准备、标准比对、认证过程、收费情况、认证结果有效性等内容。

  (三)当年度“江苏精品”认证获证企业名单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请省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企业申报表(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含最新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新季度财务报告复印件(仅需提供正文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江苏精品”标准先进性情况自评表(附件2)、推荐企业申报承诺书(附件3)、推荐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书面报送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所有申报材料均同时报送电子版)。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张 健 陆书星,联系电话:025-85012090 68952615,电子邮箱:741408522@qq.com。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