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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餐饮企业纳统项目)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文件精神,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餐饮企业纳统项目”。现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餐饮企业纳统项目
(一)支持对象
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已纳入东莞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统计名录库的限上餐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名的限上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2.要求餐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单个门店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餐饮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额计算排名,给予前10名的企业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
注: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标准的餐饮企业,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标准申报。
(三)支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申报资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 .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报企业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申请资助标准第2点专项资金奖励的,还需提供门店营业面积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
二、认真研究,组织企业申报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认真研读《2023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见附件1,下称《申报指南》),提醒辅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于3月31日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出申请,完成网上申报。
三、收集材料,初审材料汇总
1.请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于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
3.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分别填写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表1-2),连同上报文以及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并将所有申报材料的PDF扫描件、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dgfwmy@126.com)。
特此通知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3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康金胜,22818603;苏燮明,22817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