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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12-28 关注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促进商业流通产业提质增效,加快规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发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领域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商业流通领域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商业流通领域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第三条 商发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商发资金纳入市商务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商发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商务委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制定项目绩效指标,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二)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具体的项目申报指南或者其他管理细则;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进行项目审核,组织项目评审;

  (四)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资金拨付,并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商务委研究确定商发资金相关支出政策;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商业流通领域的重点工作,统筹各种资金来源予以支持,并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办理资金批复下达手续;

  (三)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商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八条 商发资金主要用于创新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生活性服务业品质,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改善商贸流通企业外部环境,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等,支持方向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改善企业营商环境。

  (二)促进便民商业发展,建设民生服务体系。

  (三)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建立现代服务体系。

  (四)商务领域便民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升级改造。

  (五)促进行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六)发展特色商业,促进特色产业集聚。

  (七)搭建融资担保平台,改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环境。

  (八)规范市场环境,保障市场运行及监测。

  (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强行业宣传,编制行业规划及开展相关研究、评估。

  (十)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相关领域及重点项目。

  (十一)市商务委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九条 商发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基本经费、车辆运维等支出。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市商务委制定商发资金年度项目征集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商务委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商发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财政补助、贷款贴息、担保、以奖代补、政府投资入股或资本金注入及其他经市政府确定或批准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标准:

  对于企业发展类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贴息项目,根据银行实际放贷额度及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市政府及中央部门确定的重点项目、公共服务类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三条 商发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可在商发资金中列支,每年不超过当年商发资金总额的2%。费用包括: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及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主体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内容的项目不得同时向多个管理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三)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应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

  (四)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五)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六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

  (一)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市商务委定期发布项目征集通知或申报指南。

  (二)根据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

  (一)项目审核。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区商务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企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进行复审。

  (二)项目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的企业发展类项目(涉密及不宜公示事项除外),市商务委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市商务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资金支持对象或申请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暂停或取消资金支持或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