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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珠香府办〔2022〕11 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资金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
2024 年 2 月 29 日
(联系人:高茜,联系电话:2516373)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的企业。
(二)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
(三)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
二、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境外展览会项目。
(二)支持标准
对我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配套国家、省的扶持资金,给予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最高90%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支持1个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展位费支持最高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
三、申报材料
(一)基础申请材料
1.资金申报封面(附件1);
2.文件目录清单;
3.承诺书(附件2);
4.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资金申请表(附件3);
5.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表(附件4);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2年完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
8.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9.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10.邀请函或展位确认函;
11.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并注明展位编号。通过组展企业参展的,另需提供展会主办方对组展企业的授权书;
12.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
13.参展费用发票;
14.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件(包括签证页、境外展会举办地所属国的出境和入境记录页、我国出境和入境记录页)。如电子通关无出入境盖章的情况,请自行打印出入境记录凭证(原件)提交。如未出现从展会主办地出入的情况,请自行补充抵达展会主办地的其它材料;
15.获得中央或省级资助的收款水单;
16.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准备原件备查,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汇率折算,如能提供水单显示汇款当日汇率,按汇款当日汇率计算。如无证明材料,则按照2022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货币对人民币中间价计算。
外文资料的所有内容均作中文翻译,并装订在相应外文资料后面,并保证译文与原文内容的一致性。如不翻译或不完全翻译视同无效,不予受理。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报。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
(1)注册:企业进入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按要求注册并完善本单位信息。已注册申报系统的单位可用原账号登录,无需重复注册。
(2)填报:登录申报系统后,找到“珠海市香洲区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根据专题及方向点击进入申报,即可填报项目内容。
(3)线上提交:企业须合理安排时间将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系统受理。须在2024年3月12日18:00前完成初次递交,进入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线上初审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20日。若项目材料需退回企业修改、补充,需在2024年3月20日18:00前完成最终的修改提交的线上流程,逾期不予受理。
2.纸质材料报送
企业按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修改完善后,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在申报系统导出带水印的申报书,以及上传系统的相关佐证材料)打印一式两份、盖章。
各申报企业须于2024年3月29日18:00前,将纸质材料递交至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230号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进出口商会窗口(申报咨询联系电话:0756-2682781,0756-2516373),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二)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线下复审,并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订资金使用方案并申请列入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方案经征集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商务局党组会议或集体审议。
(三)资金使用方案经区商务局党组会议或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香洲区人民政府网站和“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四)本通知涉及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当年拟扶持资金总额超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总额时,各项目最终扶持金额按照“项目拟扶持金额×(专项资金总额/拟扶持资金总额)”的公式计算。同一项目取得的资助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提供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主体收到资金后,应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核查、绩效评价。
(二)申报主体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