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东莞市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关于组织企业申报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东莞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3〕29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3〕27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现开展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下同)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数字化技术进行研发、设计、生产,并通过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用户交付产品和服务的服务贸易出口。
(二)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支持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支持内容、标准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服务贸易出口
1.支持内容
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项目,或企业开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服务贸易项下的出口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中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间的业务数据(服务外包企业需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并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完成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分析、业务调研、商务活动等工作。
(2)在支持期限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或服务贸易出口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2.支持标准
(1)对广东省数字贸易龙头企业(粤商务服函〔2022〕244号文件公布)开展服务外包业务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贴息支持。
(3)对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开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和数据等服务贸易项下出口业务实际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贴息支持。
每家企业只能申请本条第(1)-(3)项中的一项资金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①服务外包企业:企业基本信息、支持期内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情况、执行金额。②其他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企业基本信息,支持期内计算机软件服务、通信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区块链技术服务、互联网平台服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管理与咨询等传统服务的数字交付部分、数字游戏、数字动漫、数字出版、数字广告、数字音乐、数字影视、数据贸易等业务的发展情况,执行金额等。
(2)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1-附表1)。
(3)2023年企业服务贸易出口业务情况(附件1-附表2)。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支持期内企业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为关联公司(例如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企业在申请文件中应当进行说明,并需额外提供验收单、验收报告、费用清单、物流运输记录、出入库记录、日常联络单(例如包含发件时间、内容的往来邮件等截屏)中的至少一项或几项,如果上述几项均有,需全部提供。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提供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
(8)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且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9)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1.支持内容
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的技术出口金额;
(2)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40万美元。
2.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贴息支持。
3.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出口技术概要、支持期内技术出口收汇金额。
(2)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请表(附件1-附表1)。
(3)2023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1-附表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支持期内企业技术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件。若合同中甲乙双方为关联公司(例如企业名称具有相同主要词语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企业在申请文件中应当进行说明。
(6)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其中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应有每一笔收汇的结汇记录。
(7)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8)涉外收入申报凭证复印件。若提供申报凭证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截图,应为已申报(已审核)页面。
(9)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应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10)广东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gdintegrity.com)出具的《企业/单位诚信信息记录》或《企业商务诚信报告》。
三、其他事项
1.同一合同和水单只能申请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服务贸易出口、技术出口中的一项,不得重复申报。
2.银行出具的收付汇凭证,若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金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最近一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3.申报材料须统一使用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按申报材料顺序编制封面、目录、页码后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4.所有纸质申报材料需盖章后统一扫描成PDF格式电子版一并报送。
四、负面清单
本通知申报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重点地区、基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申报项目:
(一)支持内容含有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
(二)支持内容含有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三)支持内容含有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四)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商务领域中央或者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六)实施单位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
(七)支持期间企业(单位)未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支持内容含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专人跟进,迅速组织企业申报
请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跟进此事,迅速组织及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于1月31日前将该项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2)通过市府OA报至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邮箱。
(二)企业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
请有实际开展业务并在我局做过相应备案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技术出口企业对照通知要求,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申报(http://dgboc.dg.gov.cn/zxzj),根据申报项目类型不同,编制好相应的申报材料,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供一式2份纸质申报材料、纸质件已盖章的PDF电子扫描版及附表的电子文档(系统提交后导出)。其中:
(1)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发现造假行为,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2)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2.申报时间:
请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收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连同上报文(附件3)及申报汇总表(附件1-附表4)于2024年2月29日前交到市商务局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六、审核与拨付
省商务厅按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按程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和下达计划。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5日
(联系人:苏先生、廖小姐,联系电话:22817905、22996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