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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申报第三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2〕9号),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全球视野、精通现代管理、崇尚自主创新、善于开拓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及企业家后备人才队伍,推动我市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现启动第三批“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以我市重点培养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主,兼顾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负责人。
二、申报条件
培养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二)企业条件
1.2013年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或近两年年均增长在20%以上;
2.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企业2013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3%;
4.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三、申报与遴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按属地化进行申报,填写《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申报书》(见附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起报企业所在区(县)科委。
(二)初步评审和推荐
各区(县)科委经初步评审后,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受理单位。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委托受理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
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筛选,按照择优原则,提出培养对象建议名单。
(五)社会公示
培养对象建议名单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审核批准
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纳入第三批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入选人才,并颁发证书。
四、推荐指标
15个区县各推荐10人,滨海新区推荐60人。
五、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区(县)科委要抓紧部署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对象申报的组织和推荐工作,于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单位(天津市科学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02室,E-mail:srtiss@126.com,电话/传真:24324835)。
(二)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董怡58832856;
市科学学研究所:陈兵2432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