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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量:97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11-17/2023-12-01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关于促进高精尖产业投资推进制造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明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加大普惠性产业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提升资金执行效率,根据《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

  一、重点方向

  方向1 机器人未定型创新产品首试首用奖励。支持符合《北京市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发展方向的机器人产品在京津冀地区实现首次试用,单台(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创新产品商业化定型后优先推荐纳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应用推广目录(详见附件1)。

  方向2 重点共享开源平台奖励。支持开源组织在京落地,对其在京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共享开源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详见附件2)。

  方向3 数据要素市场示范奖励。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对于企业首次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该企业首批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登记费用的30%予以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对于企业签订的首个数据产品交易合同,可以按照第一年度数据交易额的4%对企业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实现入表且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的,可以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数据质量评价、数据资产评估和第三方审计等服务费用予以30%的补贴,同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通过数据训练基地、人工智能数据标注平台或其他权威网站等渠道向社会首次开放数据资源,可以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效果,对企业予以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详见附件3)。

 

  二、申报要求与说明

  (一)申报条件与要求

  1.申请高精尖资金的企业应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3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2.同一企业高精尖资金只能支持第一批、第二批及第三批高精尖资金指南的一个方向(集成电路设计产品首轮流片奖励、重点投资项目贷款贴息、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一季度稳运行奖励不受此限制),且申报项目应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或奖励支持。属市级重大项目或重点机构,可不受上述限制,报市政府审议后执行。

  3.对有地方配套要求且在京产业化的项目,可按国家要求配套,具体参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申报单位自愿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具体申报说明(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等内容)详见附件。

  (二)申报时间与流程

  1.2023年高精尖资金(第三批)申报时间为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18:00。申报单位可在指南发布当日至12月1日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一体化申报平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第三批)》的通知-立即申报”入口填写,按照填报指引对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进行申报(详见附件4)。

  3.申报方向2的企业,须经所在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区经信、财政等相关部门跟踪检查和绩效监督。若存在隐报、瞒报和弄虚作假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将项目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2.政策咨询联系人:

  规划处:梁倩倩, 55578183 申 宸, 64019721,

  李 丹, 64019717

  技术支持:北京通企服版APP客服人员,82176966,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系统运维人员,55578555

  3.各领域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4.各领域联系方式详见下表: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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