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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报指南
为加快培育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做好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等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二、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 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对象应于2023年10月25日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局提交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项目真实性及是否符合认定条件,视情况征求当地财政、市场监管、税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于2023年11月15日前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申请进行复核,并在征求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内无异议的,正式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详见附件1)。
(二)申报企业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以及佐证材料)。
(三)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为分支机构的,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五)申报企业母公司出具的关于申报企业管理服务职能的授权书或相关证明(原件并加盖申报企业母公司公章,模板详见附件2)。
(六)申报企业与授权被管理企业之间管理关系的说明(原件并加盖公章)及佐证材料。
(七)不少于3家被授权管理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如:最近半年的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开票记录等)。
(八)申报企业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提供复印件及中文翻译原件)。
(九)申报总部型机构认定的,提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明细及佐证材料。如申报企业实际缴付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并已按上述第(三)项提供佐证材料的,本项可不提供。
(十)申报企业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并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评估、监督、审计的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3)。
(十一)申报企业同时需提交与上述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
五、其它事项
(一)申报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跨国公司通过境外中间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该境外跨国公司可视为申报企业母公司。
(三)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其作为母公司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属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范畴。
(四)认定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2022年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为准。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企业的,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