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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精神,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科技传播与普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的管理。
第三条 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科普专项,采取评审认定的方式,奖励相关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或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的科普工作,以后补助方式实施。
第四条 科普专项申报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重庆市级科普基地,中央在渝科研单位、新闻单位等。
第五条 科普专项分为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能力提升、科普作品(产品)研发等项目类别。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同一项目类别的科普项目1项。
市科委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各类别的资助强度。
第六条 科普活动项目围绕公众科普需求,聚焦公共安全、卫生健康、防灾减灾、节能环保、自然生态等领域,支持开展全市科技活动周科普示范活动;面向重点科普人群开展各类科普展览、体验、竞赛等特色科普活动;在科普出版物、大众传媒及新媒体等开展科技传播活动等。
科普活动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10万元、20万元或3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以区县科委、科普基地、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指标以活动形式、活动规模、活动效果等为主。
第七条 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围绕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支持市级科普基地加强场馆建设、创新科技传播、整合科普资源、加强科普交流、培养科普人才等,推动提升科普基地建设水平与服务能力。
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5万元、10万元或2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为市级科普基地,考核指标以重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科普基地年度综合考评方案》为主。
第八条 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围绕全市科普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发展,支持创作出版科普图书、科普影视作品;应用新技术、新媒体手段将前沿科技、高新技术产品等转化为互动体验性强的科普展教品;面向社会提供科普服务的科普产业服务平台,推动科普市场化、产业化发展。
科普作品(产品)研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5万元、10万元或20万元。项目申报主体以出版机构、企业、科普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指标以科普作品(产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为主。
第九条 科普专项申请及资金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委每年面向全市发布科普专项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请。相关单位自愿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至市科委。申报材料应当包括科普专项申报表、自评估报告、证明材料等。
(三)项目评审。市科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四)立项公示。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补助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在市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委下达科普专项补助计划,并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对于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中央和本市科研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单位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科普专项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科普专项成果应当参加全市公益性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科技传播与普及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14〕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