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 2015 56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为促进众创空间的发展、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规范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备案及认定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的机构;
(二)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资源共享空间、仪器设备等,有明确的孵化周期;
(三)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较为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及运营团队;
(四)聘请创业成功的领军人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知名专家等至少3名以上创业导师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已有在孵团队3个以上或承诺运营后3个月内入孵团队3个以上;
(六)有大型投资机构投资或自有基金的创新型孵化器优先考虑;
(七)众创空间的申报常年受理,分批备案及认定。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奖励和扶持
(一)授予“苏州工业园区云彩众创空间”称号,优先推荐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众创空间向第三方租赁房屋开办众创空间,可申请房租补贴,自入驻并完成认定之日起享受30元每平米每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三)在园区有实体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支持;
(四)由众创空间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含)以上投融资,经审核,给予众创空间不超过10万元每项目的创业辅导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附件一;
(五)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负责人优先获得园区领军人才申请资格。
第四条 众创项目的认定
(一)由园区众创空间负责推荐和申报;
(二)符合园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方向,有明确的创业团队及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