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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项目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3-09-08 关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育赛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鼓励各地举办高质量体育赛事,满足我省人民对高质量体育赛事的需求,根据《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创建体育特色品牌赛事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管理的一个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作为赛事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地方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严格监管、全程监督”的原则。鼓励各级政府支持体育赛事发展。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体育赛事包括我省举办的高端国际赛事、精品竞技赛事和大众特色赛事,具体类型如下:

  (一)高端国际赛事: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奥运会项目的国际赛事。

  A类:规模大、规格高、世界范围内普及面广的奥运会项目的最高级别赛事(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等)。

  B类:新兴项目以及参赛规模较大的单项最高级别赛事;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世界性系列赛(公开赛、大奖赛、巡回赛、分站赛、挑战赛等)。

  C类:奥运会项目的单一项目世界性系列赛事;奥运会项目的亚洲最高水平赛事;连续多年举办的形成传统的区域性国际邀请赛事。

  (二)精品竞技赛事:提升竞技水平、促进竞技人才培养、对社会开放、助力产业发展的精品竞技类赛事。

  D类:奥运会项目的区域性或洲际性系列赛事。

  E类:全运会项目的全国最高水平竞技体育类赛事(全国一、二类赛事);全运会预赛;奥运会选拔赛;全国最高水平足、篮、排职业联赛主场赛事。

  (三)大众特色赛事:适应广大群众品质生活需要、大众广泛参与的根植于城市文化底蕴与自然禀赋的大众特色赛事。

  F类:以省体育局推广的群众基础好、受众普及、规模大、参与面广的群众性大运河系列赛事等。

  G类:在本设区市内连续打造5年及以上的影响辐射广泛,具有本土特色、全民健身、消费引领、文化传播等特质的全运会项目(竞技类)赛事。路跑、行走类赛事不纳入。大众特色赛事G类的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条 赛事参赛人数是指秩序册等赛事文件中明确的教练员、运动员和官员的人数。

  第六条 高端国际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补助金额采取补差原则,额度不超过赛事决算的实际收支的经费缺口额度,通过版权受让、票房、市场开发等方式实现赛事本身盈亏平衡的,本专项资金不再补助。

  (二)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赛事举办地政府财政的投入金额;

  (三)补助金额不超过赛事承办费用支出总和的30%;

  (四)高端国际赛事A类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高端国际赛事B类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高端国际赛事C类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精品竞技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精品竞技赛事D类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50万元。

  (二)精品竞技赛事E类中全国最高水平赛事(全国一类赛事)、全运会预赛、奥运会选拔赛和全国最高水平足、篮、排职业联赛主场赛事,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50万元。精品竞技赛事E类中全国较高水平赛事(全国二类赛事),参赛人数不足300人的项目补助20万元;参赛人数超过300人的项目补助30万元。

  第八条 大众特色赛事的补助标准控制如下:

  (一)大众特色赛事F类项目(大运河系列赛等)补助单个赛事不超过20万元,系列赛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大众特色赛事G类项目在项目连续举办5年及以上后,可申报进入大众特色赛事G类赛事名录。对于纳入名录的赛事项目,每满5年(享受省财政补助的年份不计入年限)1次补助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立项程序为: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确立清单、公布公示、经费下达等环节。

  第十条 省体育局根据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的赛事需求,制定每年度的项目申报通知并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为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及省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赛事项目须于赛前通过江苏省体育赛事活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经省体育局审核后,纳入省年度赛事计划,并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未列入年度赛事计划或未选派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的赛事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较严重赛风赛纪问题的赛事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项目评审方案,组织评审工作,评定符合补助标准的赛事和补助金额。项目评审结果报局党组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体育局部门年度预算。项目评审方案和评审结果会商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采取赛事完成后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统筹使用省级奖补资金,鼓励进一步加大对体育赛事的投入力度。已享受其他省级补助资金的赛事,不重复补助。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体育部门要加强赛事补助标准的绩效管理制度,做好赛前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省体育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细则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2019年7月19日《举办全国以上竞技体育类及品牌赛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2号)、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体综〔2019〕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