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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关于开展2023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5号),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工作。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一)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
(二)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三)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小于60%。
(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1家(含)以上。
(七)配备至少3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期内向我局提交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申请表(格式1)。
(2)法人资格证明、孵化器内控管理制度。
(3)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格式2)。
(5)在孵企业情况表及证明材料(格式3)。
(6)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材料。
(7)设立孵化资金、投融资情况。
(8)创业导师情况(提供创业导师简介、聘用证明、创业辅导服务情况)。
(9)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情况(可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格式4)。
(10)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专业技术服务情况(适用于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
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清单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盖章后扫描版PDF电子文档。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获得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越秀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二)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以赛促评”方式定期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得分均低于总分(含附加分)60%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
六、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受理点:广州市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 址: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凯城华庭商务中心7楼
联系科室:投资业务科
联系电话:37623576
广州市越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