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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征集2023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积极转化在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并开展产业化落地,支撑首都高质量发展。现启动2023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及要求
1.参照《关于2023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申报单位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网址https://mis.kw.beijing.gov.cn)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
2.参照《申报指南》准备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扫描后按要求上传平台。纸质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申报单位留存备用。
二、申报时间
(一)申报时间
申报系统自2023年9月5日上午9:00开通在线填报功能,于9月17日下午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政策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10—88827026、010—88827060,咨询时间为申报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技术支持电话
010—58858680、010—58858681、010—58858685、010—58858689
三、其他事项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项目的申报代理活动,相关机构或个人的代理行为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无关。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4日
北京市关于2023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为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和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等有关要求,发挥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积极转化在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开展产业化落地,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条件
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项目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属于高精尖产业领域。
2.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在京高校院所,企业上一年度应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的方式与在京高校院所签订技术合同。
4.技术合同需按《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完成认定登记,且为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类合同。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承担转化科技成果的中小微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签订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技术后续研发创新,企业持续承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高校院所技术许可的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担保费等。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
2.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与在京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在本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与技术合同对应的税务发票或银行流水账单。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来各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
5.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仅提供2022年12月),须与填写的“企业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数量”一致。
6.其他材料:“专精特新”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项目的知识产权证书,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项目落地“三城一区”、城市副中心情况,项目获科技奖励和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项目试用(使用)用户报告,项目产业化证明等材料。
四、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受理时间和条件等要求提交所有申报材料。
2.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齐备情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3.受理工作结束后,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立项、资金拨付及后期项目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已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每家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2.支持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要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www.bjcgdj.com)。
3.申报项目若存在隐报、瞒报或违背承诺事项等行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追回资金,同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