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7-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委、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我市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三章 组织派驻
第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结合各自学科特点、专业特色情况,推荐特派员人选,与拟入驻企业达成派驻协议后,特派员、派出单位及企业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补充法律文件。
第七条 派出单位将拟派驻的特派员汇总后,填写《科技特派员推荐情况一览表》,与《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一起上报市科委。
第八条 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可以将需求信息以及《科技特派员入驻企业信息登记表》上报到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志于作为特派员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将自己的专业特长、可服务企业要求等上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 市科委和市教委汇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需求和人才信息后,建立信息库,进行分类整理,有针对性地组织人才与需求的对接活动,落实派驻事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所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
第十三条 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所在高等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特派员可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派出单位允许,以技术、管理、资金等投资入股企业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资源, 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 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共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六)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与企业联合承担。
第十七条 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市科委、市教委定期组织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座谈会、参观考察、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提高特派员服务能力,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教委联合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共同对特派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特派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年进行年度总结。派驻任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小结材料和工作总结由派出单位整理、汇总后送交市科委。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联合市教委每年评选优秀特派员,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予以表彰,并给予项目奖励支持。
第二十二条 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考核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特派员申请的项目,给予择优立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展特派员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市科委、市教委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将联合相关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