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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3〕525号)精神,鼓励和推动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发明创新,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和机关事业单位。
(二)本区的户籍居民。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经费根据审批权限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区财政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专项)中安排解决。
第二章 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
为鼓励专利开发和申请,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地址(以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申报的地址为准)在我区范围的,均可申请费用资助。
(一)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标准:
1.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资助(仅限于官方收费部分)。
2.申请《专利合作条约》(PCT)的,每件资助2500元。
3.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专利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超出20件的,超出部分不予资助)。
(二)申请费用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清单》。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凭据。
4.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申请PCT的,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PCT申请(官方收费部份)费用凭据。
6.提供与专利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帐号(专利申请人不止一个的,以第一申请人认可的银行帐号为准)。
第五条 专利授权资助。
对获得我国或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地址均在我区范围内,且第一申请人(专利权人)为我区户籍居民(以户籍地址为准)或法人(以注册地址为准)的,按专利权授予国(地区)的不同,给予相应的资助。
递交专利授权资助申请时,专利已经失效或专利权已发生转移,新的专利权人并非我区户籍居民(以户籍地址为准)或法人(以注册地址为准)的,不给予资助。
(一)专利授权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0元;对
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同一专利申请人同一年度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超出部分不予资助)。
2.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25000元;对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资助15000元。
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及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可申请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清单》。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专利证书。
4.提供与专利申请人名称一致的银行帐号(专利申请人不止一个的,以第一申请人认可的银行帐号为准)。
第六条 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一)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标准。
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4年至第6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二)申请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及《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清单》。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每项发明专利证书、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的扉页、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纳年费收据复印件。
第三章 专利资助的受理和期限
第七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当年的专利资助受理时间集中为次年的一月份,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已资助的款项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申请者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底止。
本办法施行后,对之前还没有申报的专利资助项目,符合《佛山市高明区专利资助办法》(明府办〔2011〕158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的,集中在2016年1月份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