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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5-02-16 关注 
  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分项项目是福田区文产办重点针对产业园建设支持、产业园运营支持、产业园招商引资支持、产业园上市培育支持、产业园认定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支持等项目发起的。该项目申报审核通过后,最高可获得资助金额300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落实福田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推动产业持续高端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辖区总部经济、现代服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区长质量奖及行业协会发展的资金。

  第二条 产业资金年度规模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统筹分项。统筹分项用于支持行业协会发展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其他各分项分别由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下称联审会)审定。经区政府审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等,也可在产业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各分项资金主管部门年初应根据产业资金预算规模、上年度分项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目标,提出年度分项资金额度需求。区财政局综合平衡提出各分项资金当年可用额度方案经批准后,各主管部门据此报送分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第五条 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区科创局、区文产办、区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统计局、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审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决策,负责确定各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若有临时重大事项需要审议时,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联席会。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会办公室。

  2.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局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核算;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负责专家库管理和确认专业机构评审资格。

  2.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规定对产业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3.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4.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服务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报批、公示等相关工作,并根据各主管部门反馈信息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动态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并根据发展需要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好政策修订调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产业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别初审、统一上会、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均可申请(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区政府决定予以支持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符合“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等,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九条 申请项目必须为近3年内企业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

  第十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年度内,除核准类项目和标准化战略项目的支持外,企业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评审类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

  (四)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五)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一条 除外情形。

  (一)对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支持金额可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纳税总额的限制。

  (二)一次性认定奖励、落户奖励、知识产权奖励、财政贡献奖励、荣誉类奖励、园区房租支持、标准化战略支持、文博会分会场和文博会专项活动支持、能源审计费用和清洁生产审核费用支持不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的限制。

  荣誉类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奖项。区政府对国家、省、市颁发、授予的荣誉类奖项的配套奖励,视同荣誉类奖励。

  (三)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额度,资金规模不足的,年度中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对申报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调整,并在当年受理公告中发布。审批过程中对支持金额进行调整的,需保证调整依据、标准的一致性,相关依据、标准和操作流程需报联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暂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企业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为事后支持,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评选、表彰等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第十八条 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按照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支持金额并经分管区领导签批后,交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包括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主要内容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分管区领导确认后,交由联审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意见,再提交联审会审议。流程包括: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主管部门(现场调研)评分→(财务专业机构审核)→专家评审打分→区财政局复核得分计算→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联审会会议纪要签批后,联审会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福田政府在线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福田政府在线上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联审会主任、副主任签批后作为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同下一季度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二)核查。联审会办公室提请拨款前,交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分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和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联审会办公室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四)归档。联审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并需将相关资料备份一份给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评审制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专项会计核算,不得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二十一条 事前支持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银行监管。主管部门与企业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付计划、效益目标,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企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对产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项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专款专用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通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