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提出“培育100家左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2022年底力争培育1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左右隐形冠军企业和50家成长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湖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惠政策意见,目的是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带来的发展瓶颈和难题,并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注入更多活力。具体政策如下: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从事节能环保、清洁生产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方向的研发活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分别按50%和100%抵减应纳税额,减按15%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辅料、产品和技术等计入当期成本并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1.在湖南注册设立且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按月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居民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研发费用,按照75%抵扣完毕当期的问题;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省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在3年内累计投资未形成业绩的,可继续投资,连续投资不超过3个月,所投股份数视同未持股状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融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建立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省级及以上各类担保机构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再融资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中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补助;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产品补充资本;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可转债、优先股、公司债以及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等流动性支持。
2.对我省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其科技研发投入按当年全部财政资金(不含利息)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予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方向之一的项目可享受股权投资政策并在投资入股后一个会计年度内可累计享受股权投资10个月投资以内享受的投资收益,满3年后可按照其投资额在3年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企业投资股权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风险损失,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计提后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10%力度内摊销。不得跨年扣除。本省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可实行扣除的部分,可继续享受至2021年12月31日。科技创新创业风险投资等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方可投资企业或由非上市公众公司担任董事长(含总经理)、董事,并依法享受股东分红权利;相关人员不得参与管理。其他政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相关的各项任务落实,确保本方案取得实效。
3.对在湖南注册设立且连续2年以上缴纳增值税及营业税,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200万元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研发费用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企业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对象包括纳入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体系的重点企业,以及通过第三方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省注册、连续2年以上缴纳增值税及营业税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且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且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期。财税〔2019〕13号: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金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