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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高科〔2022〕57 号
区工作机构、唐家湾镇、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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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局
2022 年 4 月 6 日
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为全面实施《珠海高新区建设未来科技城·人才友好青年友好行动计划(2022-2024 年)》《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以及《珠海高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高〔2021〕6 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政策范围,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资金管理,确保政策实施公平、公开、公正并取得实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主体。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
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劳动关系在上述单位的个人;符合产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辖区高校。其他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在此类单位的个人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一)区主导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产业人才相关政策,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二)区科技产业局负责制定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申报、审核、补贴发放以及统筹产业人才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区社会事业局负责产业人才子女入读区属公立学校
(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相关工作和涉及高校方面的协调对接工作。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产业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项目相关工作。
(五)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保障产业人才在高新区内就医、办理商事登记注册、金融、法律援助等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方面享受优惠福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资格条件。
用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生物制品、新一代生物技术、医疗器械、化学药制剂等领域研发、生产和科技服务等业务的企业;
(二)经区主导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
(以企业化方式管理和运营)的生物医药产业相关科研单位、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
第五条 高校资格条件。
开设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学科专业并在高新区内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产业人才资格条件。
根据《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产业人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关规定,产业人才库由市、区两级人才构成。其中,市级产业人才是指在我区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作的“珠海市英才计划”顶尖、一类、二类、三类高层次人才。区级产业人才是指根据《目录》分类标准,认定为区级A、B、C 类的产业人才,相关资格条件如下:
(一)区级A 类产业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累积工作 8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80 万元。
2. 取得“双一流”高校正教授资格,从事生物医药行业相 关科研工作岗位累积工作 8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80 万元。
3. 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岗位累积工作 10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100 万元。
4. 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岗位累积工作 10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120 万元。
(二)区级B 类产业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以上,且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累积工作 5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50万元。
2. 取得生物医药相关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累积工作 5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50 万元。
3. 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累积工作 8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60 万元。
4. 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岗位累积工作 10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80 万元。
(三)区级C 类产业人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且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等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累积工作 3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30 万元。
2. 在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内从事研发、生产、管理、销售等相关部门的岗位累积工作 5 年以上者,年薪不低于 40 万元。
另外,上述区级 A、B、C 三类产业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全职在珠海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工作并依法在珠海高新区连续缴纳 3 个月社会保险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3. 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
4. 区级 A 类产业人才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B 类产业人才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C 类产业人才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政策包括用人单位引才补贴、高校学科建设资助、高校人才培养奖励、新引进区级产业人才生活补贴、产业人才提升学历补贴、产业人才安居保障及特色服务等。
第八条 用人单位支持政策。
企业新引进人才引才补贴。对从珠海市外新引进入库人才的企业,按该人才年薪所得的 10%给予企业一次性引才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九条 高校支持政策。
(一)学科建设资助
1. 对新增设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并实现招生的高校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300 万元资助;
2. 对每新增设一个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并实现招生的高校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资助。
(二)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1. 对新增设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并实现招生的高校,每招收 1 名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分别按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奖励;
2. 应届毕业生留在高新区生物医药企业工作满 1 年以上,可再按每人 2000 元、5000 元、10000 元的标准给予高校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产业人才支持政策。
(一)新引进区级产业人才生活补贴对 2021 年 1 月 1 日后新引进的区级 A、B、C 类在库产业人才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和 10 万元的生活补贴,分 5 年等额发放。
(二)产业人才提升学历补贴
对攻读医学、药学、生物医学工程相关专业的在职硕士、在职博士,毕业后继续留在本区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库产业人才,给予 50%的学费补贴,每人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三)安居保障
1. 对新引进在库产业人才可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2. 按照拟定的《高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对在库产业人才优先分配人才住房。
(四)特色人才服务
为在库产业人才发放“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提供如下服务:人才子女直接入读高新区内区属公立学校(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人才在高新区内公立医院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在高新区内办理商事登记注册、金融、法律援助等业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高新区内享受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商务服务方面的优惠福利。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产业人才入库及补贴发放、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发放、高校学科资助及人才培养奖励发放等由区科技产业局负责执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程序上严格按照主体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社会公开公示、区管委会审定、待遇兑现等工作流程展开。
第十二条 产业人才入库。
(一)市级产业人才:
人才提交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至区科技产业局,经审核后直接纳入产业人才库进行管理与服务。
(二)区级A、B、C 类产业人才:
1. 组织申报。区科技产业局根据《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等文件依据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具体信息。
2. 集中审核。用人单位对人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区科技产业局组织集中审核,筛选一批拟入库人才名单。
3. 联席评审。申报材料存在一定歧义或者争议的,由区主导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联席评审会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视频面试、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确定。
4. 公示。通过复审后,区主导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入库人才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5. 审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管委会最终审定。
6. 发放人才卡。区科技产业局向入库人才发放“珠高特色产业人才卡”。
第十三条 相关补贴发放。
(一)组织申报。区科技产业局根据《政策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等文件依据制定并发布新引进区级产业人才生活补贴、产业人才提升学历补贴、用人单位新引进人才引才补贴、高校学科建设资助、高校人才培养奖励等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等具体信息。
(二)审核。区科技产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区科技产业局将补贴方案进行网上公示。
(四)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报区管委会最终审定。
(五)拨付补贴。区科技产业局根据最终审定的补贴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人才安居保障相关待遇政策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人才子女入学相关政策由区社会事业局另行制定,人才服务相关方案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管理。区科技产业局每年定期对区级产业人才开展年度考核,考核后人才类别发生变动的,按最新类别调整相关待遇;对因离职、辞退、调动、退休等离开本区工作或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人才资格认定的,退出人才库,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区科技产业局、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真实性及效益性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资金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检查发现用人单位、高校、产业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同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录入信用中国(广东珠海),5 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呈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三)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
(六)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提及的“年薪”指产业人才在高新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收入,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号)第六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产业人才所有奖项、荣誉、职称、成果和薪金收入等的获得都必须源于生物医药领域的成就与贡献。
(三)本实施细则中提及的数字、日期以及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在内;所涉及补贴、奖励等金额的币种均指人民币。
(四)同一用人单位或人才与省市和区内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条款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五)获得扶持的用人单位应承诺自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 10 年内不迁出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不改变在珠海高新区唐家湾主园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相关条款由区科技产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