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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22-05-22 关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22〕35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领珠海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珠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本市行政区域内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突出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权威性,实行专家评审、社会监督、政府决策。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设市长质量奖2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3个、市长质量奖鼓励奖(仅限中小企业)5个。以上奖项允许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适时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质量管理评价标准,根据实践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知名质量管理专家、行业协会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

  (二)审议评定工作制度、评定规则等;

  (三)审议确定评审结果;

  (四)审议确定评定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制度、评定规则等;

  (二)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召开评审工作会议;

  (四)提出评定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建议名单;

  (五)负责市长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培育工作;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综合评议结果,提请审议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条 评定委员会下设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办”),负责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内组织的培育、发动与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作3年以上;

  (二)实施高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设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进机构,建立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广东省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业绩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六)符合产业、环境、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七)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较大以上事故;

  (八)近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申报。秘书处向社会发布当年市长质量奖申报通知及相关事项要求。申报组织根据自愿原则,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报秘书处。申报组织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情况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数量和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情况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陈述答辩。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结果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数量和名单,组建陈述答辩评审专家组,对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陈述答辩进行评分,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综合评议。秘书处综合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情况,提出获奖候选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审议公示。评定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获奖候选组织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确定获奖建议名单,由秘书处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督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第二十条 审定报批。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将获奖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扶持资金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给予扶持资金。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鼓励奖的组织,可连续申报市长质量奖。再次获得同等或以下奖项的组织只颁发证书,不给予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再申报市长质量奖,获奖后只颁发证书,不占当年获奖名额,不给予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用于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扶持资金用于获奖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人员质量素质提升,以及激励质量管理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会同市有关部门,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市长质量奖标杆示范工程,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开展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课题研究、人才培养与合作交流,对成效显著的组织或项目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积极履行宣传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的义务,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应每年提交年度绩效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秘书处应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追回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组织在10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九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事故的,由秘书处提请评定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及承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获奖组织对外宣传应注明获奖年度,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被撤销获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宣传和使用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