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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2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文化强国、文化强省战略,实施《东莞市文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在东莞“双万”新起点上,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创作高质量的文艺精品,加快文化强市建设,将原有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东莞市文化精品专项资金,整合为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东莞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推动东莞市文化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扶优扶强、强化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拟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组织文化艺术类、新闻报道类项目的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东莞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组织绩效评价,会同职能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预算管理、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开展文化艺术类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东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社科研究类项目的预算管理、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东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文联”)、东莞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市记协”)协助市委宣传部分别开展文化艺术类和新闻报道类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遴选及入选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直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遴选及入选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须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按资金用途划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分为以下四类(具体范围及标准详见附件):
(一)文化产业类。对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符合相应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经评审予以资助或奖励,用于实施龙头战略、加强创意引领、推动集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和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等。
(二)文化艺术类。对繁荣发展东莞文艺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文艺项目,经评审予以资助或奖励。用于重点题材创作、文艺展演资助、文艺品牌打造、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和表演奖励等。
(三)社科研究类。对繁荣发展东莞社科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社科研究项目,经评审予以国家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社科优秀成果奖励、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
(四)新闻报道类。对繁荣发展东莞新闻事业具有积极作用、符合相应条件的新闻报道作品,经评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项目)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本办法多项资助或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对我市文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的事项,可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与专项资金有关的评审、核查、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按标准在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项目和临时项目。年度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临时项目是指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未能及时纳入年度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项目。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
(一)核准制。适用于文化产业类、文化艺术类、社科研究类、新闻报道类的奖励项目。需对照具体确切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
(二)评审制。适用于文化产业类、文化艺术类的资助项目。需对照既定标准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和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二)申报: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按要求提供材料。由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属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市直单位核查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三)受理和审核: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艺术类、新闻报道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市记协协助;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社科联负责社科研究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受理和审核认定工作,可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征求意见:征求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核准结果由各责任单位在市直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如有异议,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复核。
(六)报批:根据公示及复核情况,各责任单位分别将拟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七)拨款:根据批复情况,公布专项资金入选项目,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如下:
(一)发布:各责任单位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的资格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二)申报: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按要求提供材料。由申报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属的园区、镇(街道)宣传部门、市直单位核查申报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三)受理和评审:市委宣传部负责文化艺术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文广旅体局、市文联协助;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的受理和审核,市委宣传部相关科室协助。评审工作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和复评,根据各类项目特点,复评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考察、当面陈述等方式进行。
(四)征求意见:征求市财政局对评审结果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五)审议和公示:评审结果由各责任单位在市直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复核。
(六)报批:根据公示及复核情况,各责任单位将拟入选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七)拨款:根据市政府批复情况,公布专项资金入选项目,各责任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资金的支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如下:
(一)资助类项目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段拨付两种方式。分段拨付的,各责任单位需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按照约定内容分批次拨付资金。首期拨付不超过资金总额的50%,最后一期款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
(二)奖励类项目资金采取一次性拨付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主体是市级单位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申报主体是园区、镇(街道)所属单位的,资金拨付到所属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园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的15日内下达到申报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申报主体是个人、社会团体或企业的,资金直接拨付到申报主体名下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申报项目的组织实施、宣传推广、服务管理等,具体使用范围以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六章 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分段拨付的资助类项目完成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在每年12月按协议约定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至各相关责任单位审核。
(二)项目实施期间,如出现计划任务、项目负责人、资金用途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申报主体应书面报请各相关责任单位。
(三)项目因故终止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申报主体应在项目终止后半年内将已获得的专项资金归还给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会同入选项目申报主体所属园区、镇(街道)或单位,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根据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分段拨付类资助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交验收申请。责任单位组织专家或单位开展集中评审验收。对照协议书约定,验收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良: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较高,所有指标均达标。
(二)合格: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项目质量一般,部分指标未达标。
(三)不合格:未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任务,完成质量较差。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果经各相关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后生效。验收结果为优良的,按协议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验收结果为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剩余资助资金,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项目申报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首次验收未能达到合格等次且存在一定客观因素的,经验收组集体研究并报各相关责任单位同意后,可不出具验收结果,该项目可参加下一次集中验收。同一项目最多可申请2次验收。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的要求,采取专项核算方式管理资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责任单位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报材料不实,或虚假申报,或多头申报,恶意骗取专项资金;
(二)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三)超出协议书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
(四)不配合检查和验收,或在检查和验收过程中造假;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参与评审和验收的专家或单位代表必须遵循必要的回避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密和廉洁纪律,确保真实、公平、公正。评审专家需掌握专业知识或具备实操经验。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等行为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审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问责制,对在资金申报、评审、监督、验收等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8日。本办法申报指南由各责任单位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园区、镇(街道)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政策。
附件:
1.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文化产业类)
2.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文化艺术类)
3.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社科研究类)
4. 东莞市文化发展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及标准(新闻报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