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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的通知
佛禅府办〔2022〕1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联系人:陈韵,联系电话:82729258)。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佛山市禅城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激励创新的保障作用,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战略资金扶持办法》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资助包括商标资助、专利保护资助、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使用的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在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和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六条 商标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对象为禅城区的商标权利人,包括禅城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主体。申报期内商标权利人变更地址至禅城区外或者将商标转让给区外单位或个人的,不予资助。
(二)只对第一顺序权利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商标状态必须为有效。
(三)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单一注册的商标,以我国为基础注册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境外获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从国际商标核准之日至申报期内,该商标权属地未发生变更,仍位于禅城区。
第七条 专利保护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资助的单位在申报期内必须是禅城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被资助的个人在申报期内必须是禅城区的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只对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资助,申报期内的专利状态必须为有效。
第八条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被资助的单位在获得认定当年和申报期内是禅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被资助的个人在获得认定当年和申报期内为禅城区的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资助: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或商标。
(二)为无效、非正常状态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保护的专利或商标。
(三)权利存在争议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四)已获得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资金或本级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按规定不得重复资助或资助后累计金额超过资助限额的。
第三章 资助的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商标资助
商标资助包括驰名商标资助、集体商标资助、证明商标资助、商标国际注册资助。
(一)驰名商标资助: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50万元。(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资助: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万元;对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每件商标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三)商标国际注册资助(每一个资助事项发生年度同一单位获得本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资助总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
1.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
2. 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3.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4. 在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第十一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专利保险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在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 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的,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2. 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禅城区企事业单位在外国(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英国、欧盟国家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维权费用4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准。
(四)专利保险资助
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支持保险公司进一步增加专利保险险种,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为上一年度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为其他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除上一年度授权外的国内发明专利)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同一单位或个人资助事项发生年度获得专利保险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
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包括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一)国家和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
1. 对禅城区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
2. 对禅城区企业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和10万元。
(二)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禅城区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对禅城区单位或个人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本区个人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三)学校、园区及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资助
1. 成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资助3万元和5万元。
2. 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和10万元。
3.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知识产权(专利)联盟,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资助
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面向禅城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经审查纳入禅城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计划项目的,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全额资助,每个项目需开展多场次培训,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每个项目承担主体每年度只能承接1个项目。每年度最多资助3个项目开展。
第十四条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及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围绕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专利导航、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知识产权投融资、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项目,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每一个资助事项发生年度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则商标资助、专利管理和成效资助项目按比例缩减资助额度。每一个资助事项发生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本办法各类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项目先后申请市、区两级同类知识产权资助政策支持,已经享受市级资助政策中由区级承担部分的,区级资助政策承担部分就高补足,不再重复享受。
第四章 审批流程和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原则上按“本年兑现上年”的方式实施。具体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本年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申报期是从申请资助至资金拨付期间。
第十八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禅城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相应资金。
第十九条 各类知识产权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或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区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已申请资助但尚未获得资助资金的,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专利工作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19号)即时废止。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56号)即时废止。原《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3〕52号)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