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9〕3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珠海市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香洲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提升整体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或提供电子商务配套服务的香洲区企业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香洲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聚集区建设
(一)鼓励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园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并经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珠海市电商产业园的,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10家以上有纳税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园区开办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在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内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园区经营场地租金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月最高补贴1万元,补贴时限不超过36个月。
享受租金补贴的经营场地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五条 鼓励传统企业拓展电子商务销售渠道
(一)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纳入统计,下同)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与上年度同比增长,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1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30万元。
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与上年度同比增长,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75万元;增幅达到或超过100%的,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申报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且该销售额与上年度同比增长,增幅达到或超过50%的,奖励企业高管团队20万元。高管团队应3人以上,名单由企业申报。
本条规定增幅奖励适用最高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方式实现的申报年度实际进出口额(海关数据)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且与上年度同比增长的,按增长额每1美元补贴0.005元人民币,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和商务交流活动
支持企业、行业商(协)会举办电子商务培训、组织各类电子商务业务交流会。企业、行业商(协)会与香洲区商务局联合举办电子商务培训、业务交流会,参会企业100家以上、参加人数200人以上的,给予承办企业、行业商(协)会费用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多申报5场活动。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八条 扶持资金来源及使用
(一)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创新驱动产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评定、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二)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且已开展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或提供配套服务;
(三)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拖欠应缴还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线上销售额应纳入香洲区统计部门统计并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每年申报时间及要求以香洲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区商务局报送申请资料,申报资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区商务局对企业、项目及扶持金额进行评定、审查;
(三)区财政局对申报资金进行审核;
(四)区政府审定;
(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其它同类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申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5月31日。本办法施行后原《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珠香府办〔2015〕3号)废止。